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乔X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内08民终46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X,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乔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9)内0825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中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的679617元的判决事项,改判为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乔X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由乔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根据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记载,丁奕阳在发生事故时属于车上人员。由此可见,侵权事实发生的时间点上,丁奕阳仍然为本车车上人员。根据公安办案机关对张某(系乔X母亲)、刘某(系乔X姑姑)的询问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来看,均未明确记载丁奕阳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导致颅脑损伤、脑组织外溢死亡;其次,导致丁奕阳的脑组织散落在车外的具体成因,一审法院也并未查明,且乔X在询问笔录中也仅是称丁奕阳头部受伤。就一审庭审中乔X所举证据来看,无法直接证明丁奕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其颅脑损伤、脑组织外溢这一时间点丁奕阳是处于车外。某保险公司认为,丁奕阳在本案中不符合“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的空间转换特有情形,且不符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02月第一版(总第43集)指导案例《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成所谓的第三者的问题,该人员任然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很显然,最高院民一庭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界定原则为:侵权事实发生时这一时间点,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三)一审法院认定一审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上存在明显瑕疵,认定乔X已经对第三者赔偿权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且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乔X。一审庭审中乔X针对上述情况仅举证了谅解书、收据两张,证明其已支付丁奕阳父、母各350000元,共计支付700000元。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笔赔偿款数额巨大,且未见相应转账记录,且无其他见证人签字,无有效证明其已完成款项交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起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为亲属关系,仅凭谅解书、收据不足以证明乔X已实际支付上述赔偿款项,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转账证明、支取记录等材料予以佐证。否则,乔X非事故被侵权方,无诉讼之利害关系,亦存在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违反诉讼程序,影响裁判正确性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乔X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与第三者随着空间和时间的变化是可以转化的;2.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记录以及对丁奕阳的尸体检验报告和乘车人张某与刘某的目击证词,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丁奕阳在事故发生时甩出车外致使脑组织残留在车外,因颅脑损伤死亡,因此该情形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赔偿责任的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义务。
乔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610000、车辆损失69617元共计679617元;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5日12时许,乔越的儿子乔X驾驶×××号小型客车沿S24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18K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致乔越死亡及丁奕阳甩出车外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沿黄公路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乔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乔X经调解向丁奕阳的父母赔付各项损失共计7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内蒙古诚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号小型客车因本起事故发生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号小型客车损失为69617元。
另查明:×××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份,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30796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并涵盖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标的车辆×××号车辆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并无异议,标的车辆的损失应属赔偿范围;关于保险标的车辆损失应参照内蒙古诚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评估鉴定结论确定为69617元;关于乔X的主体资格问题,乔越的母亲赵永花在庭后出具的声明并经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该声明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号车辆保险赔偿,同意乔X对该车辆继承一切权益,故乔X起诉主体适格;丁奕阳在发生事故时在特定时间节点上,已由车上人员实现了车下第三者的空间转换,符合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乔X已对第三者赔偿权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赔偿金额已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乔X保险赔偿金11000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付乔X保险赔偿金500000元;赔付乔X车辆损失69617元。案件受理费10704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乔X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乔X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在(2017)内0625刑初153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乔X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且丁奕阳的母亲乔荣霞与父亲丁占国分别出具了收到乔X交通事故赔偿款三十五万元的收条。据此可以认定乔X已经向丁奕阳父母履行了赔偿责任;且乔X的母亲赵永花已同意由乔X对事故车辆继承一切权益,故乔X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故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车上人员”、“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换。本案受害人丁奕阳在事故发生前虽为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勘验照片显示,丁奕阳的脑组织散落在车外;及当时同乘车人刘某的询问笔录陈述,事故发生后发现丁奕阳在事故车辆的南侧躺着,可认定坐在后排的丁奕阳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被甩出车外,应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故一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乔X保险赔偿金679617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甄玉红
审判员  单久芬
审判员  张莉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匀利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