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与赵XX、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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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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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331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XXXX。
责任人:楼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93097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76XXXX。
责任人:陈桧。
原告甲保险公司与被告赵XX、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XX、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550元;2.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就被告赵XX、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被告赵XX驾驶被告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XXXXX号车辆沿德胜东路自东向西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胡东波驾驶的浙JXXXXX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浙JXXXXX号车辆损失18550元,原告依约支付相应理赔款。
被告赵XX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杭州耐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赵XX不是该公司驾驶员,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案涉的浙AXXXXX号车辆,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乙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且案涉事故未向被告报案,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被告仅在被保险人补报案且同意赔付的前提下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浙AXXXXX号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浙JXXXXX号车辆所有人赔偿了车辆损失费18550元,作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交通事故被告赵XX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浙AXXXXX号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其余损失由侵权人赵XX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2000元;
二、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16550元;
三、驳回原告甲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赵XX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