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姚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081民初6682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负责人:洪X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姚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8年3月15日,被告通过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向傅思纯投资人共计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6.0%,起息日为2018年3月15日,到期日为2019年3月9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根据被告上述借款时签订的《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中的约定,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被告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被保险人为傅思纯投资人。同时根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的约定,傅思纯等投资人均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就上述借款,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接到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赔申请书后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了保险金共计212000元,同时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2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险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自原告履行保险责任之日起以支付的保险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XX缺席未答辩。
原告某保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支付证明1份、融资款清单1份、投资款清单1份、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1份、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1份、借款协议2份、借贷关系证明1份、转账存入回单1份,证明对象:1、被告姚XX必须阅知并勾选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后,才能发布项目,进行融资借款。投资人必须阅知并同意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后,才能投资项目。2、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第1.1条约定:融投资平台是由广东网金公司开发并运营,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产品交易撮合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第2.3条约定:“投融资平台经过融资人的授权,可视情况选择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融资人在此处声明同意确认。”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第3.5条约定:“投资人了解并同意:若上述融资项目由平台推荐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障的,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网金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理赔时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以获得理赔,并在获得保险理赔后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3、在被告姚XX、投资人分别与网金公司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均签订有《借款协议》。4、网金公司所运营平台已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达相关指令,于2018年3月15日将投资人出借的借款共计200000元支付至被告姚XX的账户(账号为62×××90)。5、被告姚XX已通过投融资平台向系统自动匹配的投资人傅思纯等3人融资借款200000元的相关事实。第二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抄件)1份、保险出险通知书(兼索赔通知书)1份、未还款证明1份、损失确认书1份、保险金支付凭证(电子回执单)1份、债权转让书1份,证明对象:1、网金公司基于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就被告于2018年3月15日所借款项共计200000元向原告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原告签发了相应保单并进行了特别约定。2、借款到期后,被告姚XX未按约还本付息。网金公司出具了保险出险通知书、未还款证明及损失确认书,确认因被告到期未归还贷款,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直接损失为212000元,需向原告赔偿损失。3、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将保险赔款212000元支付至了约定账户(户名:宁波银行(自建平台到期清算户)),投融资平台后将保险金分别转入各投资人的账户。4、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获得网金公司的债权转让书,债权转让书载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且未与被告达成任何减免责任的约定。
被告姚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3月15日,被告姚XX通过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网金公司")运营的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下称"投融资平台")为向案外人傅思纯借款200000元。在原告处投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白领融)。同日,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白领融)保险单(抄件),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姚XX,被保险人为傅思纯,合同金额200000元,保险费2120元,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18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9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白领融),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单所适用条款及上述特别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18年3月15日,被告姚XX通过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与傅思纯签订借款协议,向其借款200000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贷关系证明,证明借款人姚XX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网金公司运营的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进行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合资格投资人(详见附表一),在平台融资项目(附表二)下通过平台借款予姚XX。投资人借款人分别与网金公司通过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合法借贷关系。网金公司运营平台已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达相关指令,于2018年3月15日将投资人借款支付至借款人账户。附表一显示投资人傅思纯的姓名、身份证号、投资本金共计200000元及与其投资利息为6.0%为12000元;附表二显示实际融资总额为200000元,逾期投资收益率为6.0%,起息日2018年3月15日,到期日2019年3月15日,还款方式为后端付息后端还款。2018年3月9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客户业务回单,本案贷款本金200000元汇入姚XX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逾期还款,2019年3月11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险出现通知单、损失确认书、未还款证明,要求支付保险金212000元。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12000元,同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书,债权转让书载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且未与被告达成任何减免责任的约定。2019年3月15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理赔款212000元分别支付至本案被保险人傅思纯的个人账户。因上述欠款被告未支付原告,导致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融资借款,并通过该平台向原告投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白领融)保险”,原告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融资人即本案被告,被保险人为投资人。被告作为借款人本应还本付息给投资人。现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告作为保险人依约向被保险人賠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向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赔款21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其取得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3月15日,以被告未偿还的保险金赔款2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212000元及利息(以2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姚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会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琳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