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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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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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91民初32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济南东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97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XXXX。
法定代表人: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东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普公司)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张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履行指定维修服务机构对鲁A×××××沃尔沃XC90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YVXXX0PL6H1158295]进行故障检测等义务;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东普公司购买了涉案沃尔沃XC90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YVXXX0PL6H1158295],同年4月27日在某保险公司处缴纳了保费11900元购买了非中规汽车保修保险,保修范围整车保修,保修期为三年或6万公里。该车在行驶里程53000公里时,出现显示“安全气囊故障”报警,2019年7月17日拨打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的服务电话400××××5518报案,并收到短信报案提示。随后,工号为6216的工作人员联系东普公司称受某保险公司委托处理本次车险事宜,此后,东普公司按该工作人员的要求到指定的维修机构“济南沃尔沃汽车4S店工业北路店”对车进行检测,检测过程结果均发至某保险公司邮箱。至本次起诉前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数十次无果,某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服务协议损害了东普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东普公司主体不适格。保险合同签订方为人才保险宁波分公司与浙江元通二手车有限公司,东普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二、东普公司的起诉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涉案车辆在公司投保的是整车保修方案,东普公司车辆是某个部件故障,东普公司的请求无合同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东普公司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鲁A×××××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涉案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YVXXX0PL6H1158295]为东普公司合法购买所有;
证据二:《保修服务确认书》一份、《保险服务手册》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115496)》一张;证明2017年4月27日,东普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涉案机动车投保一份非中规汽车保修保险[保修方案D“整车保修方案”],缴纳保费11900元,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保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保险”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115496)。证明某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保险合同主体为东普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证据三:2019年7月,东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拍摄涉案车辆仪表盘显示故障图片一张,录制的车辆故障视频一份,证明涉案机动车在行驶里程为53000公里时仪表盘显示“SRS安全气囊故障,紧急维修,请行驶至维修中心。”涉案车辆在保修期内。证据四:手机短信一条,内容如下:“您好!您提出的XC90延保报案信息已经记录,报案号RZXXX0193302Y000000004,后续理赔事宜将会有专人与您联系。证明东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于2019年7月17日向中保财险服务电话400××××5518报案,收到人保财险手机短信。
某保险公司提交一份《非中规车保修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是浙江元通二手车有限公司。即使是东普公司属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投保人,东普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
经质证,某保险公司对东普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仪表盘拍摄图片复印件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保险手册保修的整车方案,东普公司的诉求不在保修范围。
东普公司对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其与浙江元通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非中规车保修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复印件与东普公司及本案无关。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普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条理,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整车保修方案,东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拍摄显示涉案车辆故障报警的视频能与拍照涉案车辆仪表盘故障图片相对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链条,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非中规车保修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的内容,反映的是其与案外人浙江元通二手车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东普公司购买了涉案沃尔沃XC90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YVXXX0PL6H1158295]。同年4月27日向某保险公司处缴纳了保费11900元购买了一份非中规汽车保修保险。该保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确认书》,另一部分为《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保险确认书》中载明了东普公司的车辆信息,保修范围“保修方案D款”累计赔偿限额715000元,保修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或60000公里,两者以先到为准。当车辆需要保修时致电400××××5518选择就近维修机构,并得到最满意的服务……。《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载明,保修方案D是整车保修方案,保修内容是生产商或经销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当承担车辆修理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为您的车辆提供免费维修;保修流程由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拨打人保服务电话400400××××5518,提出保修请求,人保接线员受理登记,由客服人员协助选择就近合作人保的维修服务机构(人保授权保修的服务网点)接待报修车辆,进行故障检测……。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行驶里程53000公里时,仪表盘显示“安全气囊故障”报警,2019年7月17日拨打了人保财险公司的服务电话400××××5518报案,并收到短信报案提示,报案号为RZXXX0193302Y000000004。尔后东普公司多次与某保险公司交涉检测、保修事宜未果。东普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服务协议的行为损害了东普公司的权益,遂引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东普公司支付给某保险公司保费后,某保险公司给东普公司出具的《保险确认书》、《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上面载明了保险车辆的信息、投保车辆保修的范围、保修方式、保修内容以及投保到期日等信息,东普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间形成明确保险关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确认书》、《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中的承诺,履行保修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报警,东普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服务电话报案后,某保险公司迟迟不予以处理,对引起该次保险纠纷应付全部责任。东普公司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履行指定维修服务机构对鲁A×××××沃尔沃XC90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YVXXX0PL6H1158295]进行故障检测等义务,既有合同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给原告东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非中规汽车保修服务手册》,指定维修服务机构对鲁A×××××沃尔沃XC90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YVXXX0PL6H1158295]进行故障检测义务。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