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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河南美丽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豫0102民初13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X,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丽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索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美丽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鸽公司)、被告河南国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被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鸽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X,被告美丽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国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白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丽鸽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9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实际赔付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被告国创公司、白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78号院被告美丽鸽公司,暴雷所有的豫A×××××号车辆停放在该院内被墙面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车辆受损。后该车辆所有人将索赔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将该车辆的损失赔偿给车辆所有人。原告取得了追偿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美丽鸽公司辩称,美丽鸽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场地管理权属于被告国创公司。
被告国创公司辩称,国创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场地管理权不属于国创公司,国创公司不是侵权人、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利息不应支持。
被告白鸽公司辩称,白鸽公司名下涉案华山××××号院的土地已于2016年划归被告国创公司,保险公司的出险记录显示事故原因是碰撞。综上,白鸽公司与事故无关。
本院认为:对2017年3月1日豫A×××××号车辆在中原区华山××××号院内停放时被院内墙上脱落的瓷砖损坏,修理花费9800元且原告作为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先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汽车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对事故的原因有异议,提出在原告提交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中,车辆所有人将事故原因表述为“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导致碰撞而发生事故”,对此原告方解释该表述系参照一般交通事故的格式书写,结合事故照片中记载的车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中出险经过为“停放受损,本车前引擎盖受损“的表述和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中记录责任对方为“郑州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对被告美丽鸽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碰撞的主张不予认定。针对维修费用,被告国创公司虽提出异议,认为维修清单未加盖维修单位印章,但维修清单有维修人员签名,在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且三被告均未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针对维修费用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本案事故系建筑物墙体瓷砖脱落造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被告系华山××××号院内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日或使用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美丽鸽公司注册地虽在华山××××号院,但其在诉讼中提供了该公司搬迁的相关证据,主张该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华山××××号院办公,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仅依据其工商登记不能认定被告美丽鸽公司系事故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被告国创公司注册地在华山××××号院,但其诉讼中提供了《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移交清单》,证明被告白鸽公司在事故后的2018年7月23日才将华山××××号院内土地房产移交被告国创公司,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国创公司系事故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被告白鸽公司诉讼中主张华山××××号院土地、房屋在2016年已从该公司名下转移至被告国创公司名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被告国创公司提供的移交清单不符,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白鸽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代偿款的利息,因原告未在代偿后提起诉讼,也未提供其向被告白鸽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9800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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