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2民终897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主要负责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较一审判决减少17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6000元、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金额系由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BXXXXX号车辆损失金额为16000元,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车辆损失。上诉人认为,本次事故存在欺诈可能,且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000元也是明显错误的。2、一、二审诉讼费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如前所述,涉案事故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被保险人均无任何关联性,被上诉人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且被上诉人未经过理赔程序,在上诉人根本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直接起诉于法无据,上诉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王XX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4743元(鲁BXXXXX车损19833元、施救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鲁VXXXXX车损3110元,鉴定费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8日,王XX为其所有的鲁BXXXX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04771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2018年4月14日,王波涛驾驶鲁VXXXXX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风台街道办事处李家河崖村南北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王XX驾驶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追尾,导致两车受损。经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鲁BXXXXX车辆损失16000元,王XX在事故处理中支出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000元。某保险公司在对鲁BXXXXX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中支出鉴定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XX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16000元,未超出保险限额,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XX支出的评估费1000元和某保险公司支出的评估费20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王XX支出的施救费500元,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王XX主张的鲁VXXXXX号小型轿车的损失3110元及评估费300元,由于系王XX单方委托的鉴定,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王XX车辆损失保险金1600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王XX施救费500元;三、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王XX评估费1000元;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王XX负担61.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某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事故可能存在欺诈,但其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抗辩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X保险金16000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王XX支付的施救费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王XX所支付的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X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张仁珑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冷晓燕
书记员 姜青秀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