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陈永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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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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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273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XXXX,住所杭州市下城区-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徐学德。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达,男,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为与被告陈永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永达支付理赔款9661元。在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要求陈永达支付的理赔款变更为8649.9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5日,汪丽为其浙AXXXXX号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机动车损失险242256元等,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0时起至2019年9月18日24时止。2019年3月2日18时12分许,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与回澜路口东侧,陈永达驾驶人力三轮车由东往西逆行,车辆前部与沿道路由西往东由汪丽正常驾驶的浙AXXXXX号汽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永达不按规定车道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汪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丽的车辆经维修,花费修理费9661元。随后,汪丽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3月11日,某保险公司向汪丽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9661元。为此,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照片、结算单、维修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
被告陈永达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事实未提出答辩。
经审查,本院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汪丽驾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与陈永达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永达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永达存在过错。故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汪丽理赔车损险后,有权向陈永达追偿。陈永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永达支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8649.9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永达负担。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陈永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成祥
人民陪审员 李泳梅
人民陪审员 黄岳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