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王X甲、胡X与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323民初8158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X甲,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X,男,住泗阳县。
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61751XXXX。
法定代表人:王X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9272XXXX。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甲与被告胡X、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赵XX、被告胡X、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204元、护理费116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755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
二、事故情况:2018年08月18日10时10分,胡X驾驶车牌号为苏N×××××大型客车,沿泗阳县众兴路行驶至“神龙小区”公交车站台门口,在乘客王X甲还未完全上车时关门起步,造成王X甲跌倒受伤。泗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甲无责任。
三、车辆投保情况:苏N×××××大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险,保险限额为核定座位数乘以50万元乘以100%,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苏N×××××大型客车为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所有,胡X是该公司的驾驶员。
四、受害人情况:原告王X甲受伤后先后在泗阳县中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经处理完毕。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11716.75元。出院后在泗阳同济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76.6元,合计11793.35元。
2019年12月23日,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甲因交通事故致腰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2210元。
五、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前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X甲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50700元,本院出具(2018)苏1323民初8481号民事调解书。
六、针对原告请求,本院认为依法应予支持的具体项目、金额及理由:
1.医疗费11793.35元。原告提供住院病案、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等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泗阳县中医院和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用,仅提供发票,但未能提供病历或者销货清单,不能证明与原告交通事故损伤关联性,且被告某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护理费11610元。原告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费应为11610元(129×90)。
3.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原告住院14天,标准每天18元。
4.营养费900元。原告营养期限为90天,标准每天10元。
5.残疾赔偿金75520元。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5520元(47200×16年×0.1)。
6.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本案适用旅客承运合同关系,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由合同相对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7.交通费150元。结合原告就诊地点、就诊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150元。
8.住宿费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必须支出和实际支出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0225.35元。
本院认为,被告胡X驾驶苏N×××××大型客车在公交站台侯客,原告王X甲上车乘坐车辆,双方之间形成旅客承运合同关系。原告在上车过程中尚未完全上车时,被告胡X就关门并启动车辆,导致原告倒地摔伤,被告胡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X甲无责任,故被告胡X应对原告王X甲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胡X系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聘用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被告胡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苏N×××××大型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则原告王X甲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甲各项损失100225.35元;
二、驳回原告王X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和鉴定费2210元,由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孙静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丁梦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