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滕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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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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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1183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负责人: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XX,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滕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滕XX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0日,被告腾焕新驾驶浙GXXXXX号车辆在金华市婺城区交叉路口地段与苏鹏驾驶的浙GXXXXX号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腾焕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鹏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3月1日,苏鹏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浙07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腾焕新赔偿苏鹏各项损失合计29650元。该判决生效后,苏鹏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申请代位求偿。2017年8月17日苏鹏出具《权益转让书》,承诺:本方获得赔偿后,将授权贵司以本方名义就本次事故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损失,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本方承诺在向贵司索赔之前,未获得其他任何责任方任何的赔款,如贵司经查发现本方已获得了其他责任方的全部或部分赔款,使贵司无法正常追偿的,本方承诺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苏鹏支付保险款26300元,包含车损26000元、施救费300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滕XX作为侵权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苏鹏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按照保险合同已经代为滕XX支付了理赔款,滕XX应当承担给付义务。综上,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敬礼
人民陪审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丰黎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