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骆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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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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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2200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负责人:洪X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乙、金XX,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XX,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为与被告骆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代偿款210646.85元及经济损失(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被告骆XX通过宁波银行与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平台与投资人董建红等人达成借款协议,共计借款20万元,借期起息日2018年5月1日,到期日2019年4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原告同意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资人董建红等人为被保险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根据宁波银行的索赔申请,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宁波银行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210847.16元,同时宁波银行代投资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截止目前,被告归还200.31元至其开设于宁波银行的个人账户,由银行代为划扣,尚欠原告代偿款210646.8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31版/融资人版)、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31版/投资人版)、借款协议(2015031版电子渠道版)、融资款清单、投资款清单、支付证明、借贷关系证明、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白领融)保险单(抄件)、未还款证明、保险出险通知书(兼索赔通知书)、损失确认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告支付保险金的凭证)、债权转让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骆XX与原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根据保险合同从赔付董建红等人的损失之日起,依法享有对被告骆XX的代位求偿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依法应承担归还代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归还代偿款210646.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高于年利率6%)。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4元(已减半),由被告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翔
代书记员 沈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