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魏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15民终620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男,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魏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中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642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鲁P×××××/鲁P×××××车辆的损失为76610元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在出险后及车辆拖回维修地后通知了我司进行现场查勘,但是在拆检维修时并未通知我公司参与共同鉴定。车辆损坏的配件不经过拆检,无法确定内部是否损失。聊城天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时,涉案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在评估时针对无法核实是否损坏或更换的项目予以定损。我司在一审庭审时提出了异议项目,因为被上诉人原因,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核实是否更换。异议项目为23项暖风机总成、24项鼓风机总成、27项水箱、28项中冷器、30项风扇叶、31项风扇离合器、32项风圈、61项前桥,金额共计9680元。被上诉人单方进行评估,并未通知我司参与定损,违背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应只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不承担应告知我司参与定损的义务。其单方维修,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应承担其相应的不利后果。涉案车辆已经实际维修,重新评估报告不应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被上诉人还应当提供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记录或凭证确定实际的损失。
魏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车辆的损失鉴定符合法定程序,损失鉴定真实有效。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317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9日,魏XX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挂靠在冠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名下的鲁P×××××/鲁P×××××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车保险金额276000元、挂车保险金额8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车责任限额100万元、挂车责任限额5万元)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20日0时起至2020年2月19日24时止。2019年2月28日4时,冯俊波驾驶车牌号为鲁P×××××/鲁P×××××车,沿京藏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京藏高速1478KM处,因驾驶员冯俊波操作不当,与同向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入排洪沟,并将道路监控设施损坏,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响泉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冯俊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魏XX为施救事故车辆支出施救费9900元、赔偿公路路产损失21900元、赔偿公路监控设备损失65499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聊城天恒机动车鉴定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认定鲁P×××××/鲁P×××××车的损失价值为76610元。另查明,登记在瑞通公司名下的鲁P×××××/鲁P×××××车的实际车主为魏XX,对案涉事故,瑞通公司同意由魏XX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瑞通公司不再向平安公司进行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魏XX作为鲁P×××××/鲁P×××××车的实际所有人,应认定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魏XX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的理赔款为车辆损失76610元、施救费9900元、三者损失87399元(包括公路路产损失21900元、公路监控设备损失65499元),以上共计173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魏XX保险金17390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魏XX负担56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68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时魏XX提交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车辆价格评估报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依法委托聊城天恒机动车鉴定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重新进行鉴定,认定鲁P×××××/鲁P×××××车的损失价值为76610元。该鉴定结论是在一审法院的组织下,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明确,能够确定涉案车辆具体损失,应作为认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依据,某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车辆损失为76610元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关于应以实际维修凭证确定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营营
书记员李云娇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