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辽0782民初160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北镇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吕X,男,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系北镇市高山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合计368520元(其中车辆损失340820元,施救费17500元,鉴定费102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辽G×××××辽G×××××车辆(以下简称标的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标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9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59072元,保险期限为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谷常伟驾驶浙B×××××浙B×××××行驶至G92杭州湾环线高速往上海方向196公里处200米处时,前部与吕健驾驶的原告所有的GH0278辽G×××××车后部发生尾随相撞,并辽G×××××辽G×××××前部与鲁H×××××鲁H×××××后部,鲁H×××××鲁H×××××前部与浙B×××××浙B×××××车后部连环尾随相撞,浙B×××××浙B85U挂左侧又与苏G×××××右侧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杭州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理,谷常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健无责任。标的车辆经北镇市金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数额为391680元。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费17500元,鉴定费102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未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要求的车损及施救费数额过高,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保留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为车辆损失220000元、施救费10000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吕X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数额合计2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