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乔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3民终8801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乔XX,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负责人:金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XX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乔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郭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XX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3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徐州宝顺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宝顺行公司)购车,该公司代为办理投保了该车保险,被上诉人向投保人徐州宝顺行公司就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告知、解释、说明义务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乔XX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解释、说明义务,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持有并出示的加盖徐州宝顺行公司印章的保单与上诉人持有并在庭审中出示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明显不相符,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保单不知情,也未在上面签字,不认可,而上诉人持有并出示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是由被上诉人出具的,上诉人购买该保险时,未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就免责条款向上诉人履行了告知、解释、说明义务,且保单上也未载有具体的免责条款内容,被上诉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告知、解释、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知,未对被保险人履行告知、解释、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A2增驾驾驶证在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实习期仅指初次申请驾驶证的12个月,并不包括增驾实习期,本案驾驶员王兴亮即持有A2增驾实习期驾驶证。也就是说,目前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驾驶员持有A2增驾驾驶证在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该条文作出扩大解释的做法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平安公司连云港支公司勘察定损,平安公司枣庄支公司认可并盖章,并且已经赔付给上诉人44106元,被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梅经理承诺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撤诉后付清余款,有双方现场通话录音为证,然而,待上诉人乔XX撤诉后,被上诉人以实习驾驶证拒赔,也未向上诉人出具拒赔通知书,更为甚者,被上诉人竟要上诉人返还已付赔偿款44106元,为上诉人挖坑设套,明显违背民法诚信原则。关于反诉部分,上诉人已在本诉的上诉部分进行了充分分析,其反诉理由不成立,请法院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免责条款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给予全部赔偿,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1、某保险公司的“实习期内驾驶……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作出过提示;2、上诉人允许的驾驶员王兴亮在增驾A2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本院认为,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某保险公司将行政法规禁止的“实习期内驾驶……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情形作为商业三责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对该条款只需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在本案中,根据事故车辆投保单,徐州宝顺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加盖公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徐州宝顺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于该处声明所表示的意思清楚,已然知晓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设置予以认可。据此,应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徐州宝顺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已对其提示包括“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内的免责条款。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上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其实习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不仅仅只有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是对其管理和调整国家工作的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结合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两者并不矛盾,其并没有作出相反的法律规定,更未否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故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应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并非单一的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因此,刘道波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实习期,其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对本案的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乔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史善军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松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