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191民初2144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东)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幢B座1209。
法定代表人赵祖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灜,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8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河南华夏大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机器损坏险一份,保险财产项目为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河北省磁县人民医院、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河南省驻马店中心医院等,保险金额为104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8月22日24时止,全部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2、被告与河南华夏大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大德)签订《医疗设备保修合同》一份,合同类型为白金服务合同,合同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5日,合同约定华夏大德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提供包括:定期维护保养服务、设备的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保证备件的存储并优先提供备件的发货等服务。3、2017年9月30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64排CT故障、××患者,随即向华夏大德报修,经华夏大德工程师调取系统状态记录文件显示:(1)此次故障是高压问题;(2)具体故障点是灯丝断裂。工程师经测试后确认:球管故障,需要更换新球管。随后华夏大德向原告报案,并于当日更换新球管备件,次日,该64排CT系统恢复正常。4、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就华夏大德2017年9月30日机器设备受损案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该司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操作人员未进行开机前的合格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工人操作错误。经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本次事故的损失金额为230341.88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88.89%的投保比例分摊,并扣除免赔额30712.25元取整后,理赔金额为17400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25日原告向华夏大德支付理赔款174000元。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与华夏大德签订的《医疗设备保修合同》附件一第6.1项约定了华夏大德就如下情形向贵院提供维修服务时有权按当时市场标准价格收取费用,列举的C选项为:设备损坏是由于贵院的人为操作过失或疏忽所致,D选项为:设备损坏是由于贵院的操作者未遵守设备操作指南所致。依据合同相对性可知,上述表述中的贵院是指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该机器设备的损坏调查结论明确定义为:属于工人操作失误。而被告与华夏大德签订的《医疗设备保修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人为操作失误被告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故原告据此向被告追偿其基于保险合同已向华夏大德理赔的保险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公估费,因公估费不属于保险事故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于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174000元。
2、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