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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浙0226民初1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7689XXXX。
负责人:费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95XXXX。
负责人:应XX,该厂厂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27日,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租赁的由案外人宁海海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宁海县的房屋发生火灾。2018年4月8日,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宁公消火认简字[2018]第001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系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上油车间内西南角上方排气管处,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导致火灾的可能性,不可排除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故障导致火灾的可能性。2019年11月19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一份,核损金额为1071444.50元,建议赔付9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案外人宁海海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向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2019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其与案外人宁海海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案外人宁海海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作为房屋承租人负有消防安全义务,但其在承租涉案房屋之后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应对出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出租人已对涉案房屋向原告投保,故原告理赔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某保险公司9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负担。
原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银海真空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于水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羽
代书记员 葛丽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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