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5某保险公司与穆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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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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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06民初716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穆XX,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穆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穆XX向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穆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穆XX驾驶车牌号为苏1321338拖拉机在惠山区姜雄杰驾驶车牌号为苏BXX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穆XX负事故全部责任。姜雄杰驾驶的车辆系糜佩芬所有,糜佩芬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车主支付了保险金17000元,依法取得向穆XX代位求偿的权利,又因其承保穆XX驾驶的苏1321338车辆的交强险,扣除2000元交强险,穆XX还需赔偿15000元。
被告穆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12时15分,穆XX驾驶车牌号为苏1321338拖拉机,在惠山区姜雄杰驾驶车牌号为苏BXX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穆XX负事故全部责任,姜雄杰无责任。
另查明,苏BXXXXX小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糜佩芬,糜佩芬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253428元的车辆损失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自2018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23日24时止。苏1321338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BXXXXX车辆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经某保险公司定损车辆修理费为17000元,糜佩芬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并出具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某保险公司向该车的修理单位无锡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维修费17000元,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穆XX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姜雄杰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苏BXXX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支付了保险理赔金17000元,故依法取得向穆XX代位求偿的权利。而某保险公司承保了穆XX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故扣除2000元交强险,穆XX还需向某保险公司赔偿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穆XX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