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辽03民终35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男,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8号。
主要负责人:傅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XX因与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金XX赔偿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修车款3578元,案件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7时52分许,案件人黄倩雯驾驶其所有的辽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鞍山市高新区工人疗养院门前,与金XX驾驶的辽C×××××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倩
雯车辆损坏,经鞍山市交警队认定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倩雯无责任。事后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给金XX打电话是否同意给黄倩雯更换车门,金XX告知不同意更换,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自作主张给黄倩雯更换车门及修理费3578元。金XX只同意给黄倩雯修理费1000元,因为黄倩雯车辆属轻微擦伤,剩余款额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辩称,金XX对修车费有异议,未提出鉴定,且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前已向金XX电话形式告知,一审判决正确。
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金XX赔偿修车款3578元;2、案件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金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1日7时52分左右,金XX驾驶辽C×××××号车沿工人疗养院对面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下坡左转弯与黄倩雯驾驶其所有的辽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直行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倩雯无责任。事后,金XX与黄倩雯就修车问题未达成一致。黄倩雯向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定损后向黄倩雯赔偿修车款3578元。现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向金XX主张代位求偿权。
另查:黄倩雯驾驶的辽A×××××号在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金XX驾驶的辽C×××××车辆无车辆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公私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向黄倩雯理赔后,其依法取得向侵权人代位求偿权。关于金XX提出的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对此事故是否存在“小碰大修”的问题。金XX对此未提出鉴定,“小碰大修”的问题不能确定,故对金XX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
金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修车款3578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XX承担。
二审期间,金XX围绕上诉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现场照片一组,欲以证明肇事车辆小碰大修。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把案涉车辆的车门进行更换,金XX认为不需要更换车门,也告知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不同意更换车门,因为其无能力赔偿;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录音记录一份,欲以证明案涉车辆的车主要求上4S店修车,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向金XX进行电话告知,金XX不同意,电话录音中还告知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及修理的部位。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现场照片,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认为,该组照片是现场车辆接触部位的照片,其在一审时也提供过该组照片;对于电话录音,金XX认为,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在录音中提到不同意去4S店修车,也不同意换车门,只能承担1000元修理费用。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的规定,金XX驾驶的机动车对案外人黄倩雯驾驶的机动车造成损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倩雯无责任。因此作为黄倩雯投保车辆的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在向被保险人黄倩雯就车辆实际损失3578元予以赔偿后,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黄倩雯对第三者金XX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金XX上诉称不同意黄倩雯所有车辆去4S店修车,也不同意更换车门,只同意给付修理费1000元,因为黄倩雯车辆属轻微擦伤,剩余款额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一节。因太平洋财险鞍山公司对其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主张一审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车辆损失金额确认告知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车辆维修费支付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金XX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延军
审判员 许爱军
审判员 顾书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詹智程
书记员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