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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林X、杨X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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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4民初3095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思南县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负责人:张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思南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思南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林X,男,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杨X甲,男,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何XX,女,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
原告与被告林X、杨X甲、何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林X、杨X甲、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追偿权款1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31日03时10分,林X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贵DXXXXX号小型轿车从思南乌江三桥沿民族风情街往思南县乌江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XX风情街路段时,先后与对向停靠在公路边的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贵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粤BXXXXX号小型轿车连续相撞后,又将行人詹洪权撞到而肇事,造成四车受损,行人詹洪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未明确情况下,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思南县人民政府、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0000元支付给死者詹洪权的家属杨正军账户,并明确原告有权向相关责任追偿,其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邵飞驾驶的贵DXXXXX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营运用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邵飞通过诉讼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即停车费,经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损失为16735元,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元。余下的4735元,由被告林X和杨X甲连带赔偿。其理由在(2016)黔062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被告杨X甲,明知被告林X无驾驶资格,将贵DXXXXX号小型轿车借给被告林X驾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林X承担连带责任。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主系被告何XX,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何XX,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垫付和赔偿共计122000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林X为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取得驾驶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原告垫付和赔偿共计122000元,有权向被告追偿。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追偿权损失1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X辩称,我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追偿的12.2万元应由我承担,杨X甲、何XX无责任,不应赔偿。
被告杨X甲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责任无争议,但对原告诉称“被告杨X甲明知被告林X无驾驶资质,将贵DXXXXX号小型轿车借给被告林X驾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一事实不认可。我与林X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30日,林X称家里出事了,需要借车回家,考虑双方系朋友关系,且林X称家中有急事,我才考虑车子出借,并询问林X有无驾驶证,被告林X向答辩人出示了一份驾驶证,并称是自己的驾驶证,基于满足种种出借车辆的前提下,答辩人才将车子借给林X,后至交通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从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口中得知被告林X并无驾驶证,被告林X这一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答辩人并不知道林X无驾驶证,所以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责任。2.不同意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过错的,车主就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答辩人已经做到车主出借车辆应尽的相关义务,并无过错责任,且原告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存在过错责任,所以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答辩人在本案中也系受害者,基于与林X系朋友关系,才未主张自己的相关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也并非原告诉称“明知林X无驾驶证而出借车辆”这一说法,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XX辩称,我的贵DXXXXX号轿车我因无驾照,车子是我的户头,我丈夫外出务工后就将车委托给租赁公司了。对于保险公司垫付的12.2万元我不承担责任,应由谁承担责任由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31日03时10分,林X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贵DXXXXX号小型轿车从思南乌江三桥沿民族风情街往思南县乌江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XX风情街路段时,先后与对向停靠在公路边的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贵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粤BXXXXX号小型轿车连续相撞后,又将行人詹洪权撞到而肇事,造成四车受损,行人詹洪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未明确情况下,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思南县人民政府、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由原告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10000元给付给死者詹洪权家属杨正军,并明确原告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原告随即转账110000元给付给死者詹洪权家属杨正军。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邵飞驾驶的贵DXXXXX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营运用车,在事故中受损,邵飞通过诉讼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即停车费,经本院(2016)黔062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损失为16735元,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元。余下的4735元,由被告林X和杨X甲连带赔偿。本院(2016)黔062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被告杨X甲明知被告林X无驾驶资格,将贵DXXXXX号小型轿车借给被告林X驾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林X承担连带责任。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主系被告何XX,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何XX,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垫付和赔偿共计122000元。
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林X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17)黔06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期限从2016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先行垫付“10.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函、保单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2016)黔062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主系被告何XX,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何XX,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承保贵DXXXX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已经实际垫付和赔偿12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林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杨X甲明知被告林X无驾驶资格,将贵DXXXXX号小型轿车借给被告林X驾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林X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实际垫付和赔偿122000元,依法应当由被告林X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杨X甲对被告林X的偿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林X因犯罪尚处于刑罚执行阶段,为了保障原告追偿权能够得到实现,本判决履行期限应当酌情考虑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给予一定合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因承保的案涉贵D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已经垫付和赔偿122000元。
二、被告杨X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上列履行事项,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炳潭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袁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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