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庄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云01民终488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20、21楼。
负责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XX,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庄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改判按照第三方评估确定最终赔偿费用;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车辆修复费用共计64022元,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前期上诉人定损员已到修理厂拍摄了受损车辆的照片,并初步预估损失并出具定损单。因价格异议,被上诉人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单方进行鉴定,该金额远超4S店标准,鉴定金额虚假,不符合实际情况。2.昆明市奔援汽车修理厂于2018年9月12日将云A×××××号车修理完毕,被上诉人未通知上诉人对车辆进行复勘审核,无法确定被上诉人车辆维修更换配件情况。
庄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支付庄XX云A×××××号车的维修费64622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2500元;2.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庄XX是云A×××××号车的登记车主。庄XX为云A×××××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均为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9年6月5日24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是64622元。2018年8月7日,案外人***驾驶云A×××××号车,沿京昆线行驶至京昆线3290公里600米时,与路边的车载垃圾箱发身碰撞,云A×××××号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庄XX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运至昆明市奔援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了施救费600元。庄XX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云A×××××号车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9月1日,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云A×××××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62700元。庄XX支付了评估费2500元。昆明市奔援汽车修理厂2018年9月12日将云A×××××号修理完毕,修理费用为65625元。另,某保险公司表示云A×××××号车没有达到全损,可以修复。
一审法院认为:庄XX为云A×××××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某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庄XX是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是保险人。2018年8月7日,云A×××××号车与车载垃圾箱碰撞,车辆受损。某保险公司认可此次车辆受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愿意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争议在于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庄XX车辆受损后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有权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确定赔付金额。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核定的证据,其主张只应赔付31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庄XX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公估机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鉴定等工作。其对云A×××××号车车辆损失所作的评估与车辆实际修理费用大体相当。某保险公司既没有及时核定损失,也没有评估结论、修理项目虚假的确切证据。云A×××××号车现已修理完毕,某保险公司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庄XX支付的修理费为65625元、庄XX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是64622元,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庄XX保险金64622元。庄XX支付的施救费为600元是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2500元评估费是确定标的物损失程度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均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案某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庄XX投保时,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云A×××××号车的保险价值。某保险公司取得云A×××××号车的全部权利还是部分权利尚不明确,其可以另行向庄XX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庄XX保险金64022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2500元。
二审中,上诉人平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庄XX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对于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报告,其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且没有修理厂及车主的签字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查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故车辆为“云A×××××号车”错误,应当为“云A×××××号车”,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庄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庄XX的云A×××××号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庄XX赔偿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该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某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为17832元。但定损报告上记载的乙方修理厂并未在该份报告上签字盖章,也就意味着修理厂不认可按照某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可以修理该机动车。反观庄XX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对于车辆损失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并且实际将车送至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实际修理的费用65625元与评估的损失62700元基本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院认为庄XX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修理费为65625元。某保险公司申请对修理费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对于庄XX支付的施救费600元,也应当为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庄XX支付的评估费2500元,系其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费用,并非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也应当为庄XX的财产损失。故庄XX应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财产损失共计68725元。但庄X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4622元。因庄XX与某保险公司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向庄XX赔付64622元。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正确,本院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庄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6462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杨章亮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政达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