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袁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冀02民终22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负责人: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女,汉族,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上诉人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未通知我司人员到场参与公估,程序不合法,报告内容缺乏真实性,且公估损失金额过高,我司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二、根据保险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本案属于此种情况,我司应当免赔30%的车辆损失。一审法院并未扣除此免赔数额。三、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上诉人理赔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不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袁XX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袁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3996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2日13时50分许,袁XX所有的×××轿车停放于滦州市古城内时,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其他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无法找到逃逸车辆。该事故经滦州市交警大队出事故现场查勘后出具了相关证明。受损车辆经河北智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估认定,车辆损失为38799元,并支付公估费1164元。该车在滦县古城蓝天天宏汽配中心进行了了修复,支付修理费(含配件费、工时费)38590元。袁X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18月5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5月13日24时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86282元。一审法院认为,袁XX所有的×××轿车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定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绝对免赔率的答辩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袁XX的诉讼请求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评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修理费发票、维修明细、公估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关于公估数额过高且程序不合法并申请重新鉴定的答辩意见,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袁XX支出的修理费用为38590元,少于评估认定的损失数额38799元。袁XX应以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38590元主张权利为宜,超出部分属扩大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残值额200元,亦应从车损额中扣除。受损车辆的公估费为袁XX鉴定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袁XX保险理赔款共计39554元(38590元+1164元-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有效的新证据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袁XX主张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上诉人虽不认可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但一审法院依据修理票据、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结论确认的本案车损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虽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上诉人对重新鉴定的必要性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涉案车辆已修复完毕,重新鉴定已无必要,故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定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绝对免赔率。但上诉人未提交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所提30%绝对免赔率不能支持;鉴定费用系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程度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上诉人应当承担;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判定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如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可依法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毕作宝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李 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