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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的前妻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 2024年04月29日
  • 21:01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引 言

丈夫炒股欠债,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还债,并请求查封了妻子名下的房产一套。诉讼中,法院查明夫妻二人早已协议离婚,债务与前妻无关。债权人的保全申请构成保全错误吗?请看以下案例!



前诉案情


债权人起诉前夫未离婚时炒股欠债申请查封前妻房产,法院判决前妻无须偿还债务


(一)夫妻协议离婚各分得房产一套


白某俐(女)与李某红(男)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二人购买位于铁岭市的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白某俐名下。


2018年6月,白某俐与李某红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双方各分得一套。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用他人钱款炒股


2015年6月,邢某茵与李某红签订借用合同,约定邢某茵借用李某红的账号进行炒股,为期三个月。


签订合同后,邢某茵于当日向该账户转款80万元,全部购买了名称为太平洋的股票。一周后李某红告诉邢某茵称股票赔了5万元。邢某茵称不炒了,要求把剩下的钱提出来,李某红称钱就当是借的,年底偿还,月息二分。


2018年10月,李某红给邢某茵出具借条,载明李某红向邢某茵借款80万元,李某红在借条上签名。


(三)因讨要债务债权人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并保全了前妻名下的房产一套


2019年11月邢某茵以白某俐、李某红为被告,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72万元。


为保证判决的履行,邢某茵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对白某俐、李某红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72万元,并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后法院查封了李某红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白某俐所有的房产一套。


2019年11月,白某俐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白某俐的复议请求。


(四)法院判决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前妻无须偿还


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红因炒股所欠的邢某茵的债务,虽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


李某红偿还邢某茵欠款8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了邢某茵对白某俐的诉讼请求。





后诉案情


前妻诉债权人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一)前妻将债权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7.8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白某俐认为,自己已经与李某红离婚,即以邢某茵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保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以邢某茵保全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7.8万元。


(二)法院判决保全不错误,驳回前妻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邢某茵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


白某俐与李某红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邢某茵与李某红发生经济往来,同时案涉房屋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也就是说该房屋系白某俐与李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二人后来于2018年协议离婚及对于财产的处分难以为外人所知晓,故邢某茵以李某红和白某俐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保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法定登记的财产,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和认知,不应认定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的财产保全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


2、关于白某俐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


白某俐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张某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其于2019年10月3日书写的十万元定金收条,但并无十万元资金的提取、转款等相关凭证,2020年10月30日白某俐与张某某的汇款记录,也无汇款人附言及用途说明,故对于白某俐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及白某俐是否存在损失难以认定。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邢某茵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对白某俐构成侵权,白某俐要求邢某茵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白某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的前诉中,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债权人借款给李某红的时间在2015年,发生在李某红和白某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债务是否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呢?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以上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发生的原因,系李某红个人炒股需要,而炒股并不是李某红与白某俐的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且没有得到白某俐的认可,因此法院判决未支持白某俐共同还债符合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保全前妻白某俐的房产不存在主观过错


虽然债权人邢某茵起诉时,白某俐与李某红已经协议离婚,但因邢某茵与夫妻二人的经济往来始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彼时该套房产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二人虽协议离婚,但作为外人的债权人,不知道二人离婚及关于财产分割的细节详情,属于正常情况。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履行,基于此前提,不能够要求债权人起诉时就能了解关于保全财产的全部细节,保全申请人只要尽到普通善良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


所以本案判决保全申请人在案涉的保全申请中,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符合立法的精神本意。




本案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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