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07页,引用了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用大白话做个改编,说给大家听。
话说,张某和杨某是好朋友,非常要好的那种,姑且称他们为异父异母的亲兄弟。
2009年5月8日,保险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张某推荐了一款健康险。张某觉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好朋友杨某可能需要。于是,就替杨某投保了这款健康险,保额为10万元(此段落信息量很大,请大家认真理解)。
签保险合同嘛,肯定会有询问和如实告知。
投保单上关于被保险人吸烟、饮酒、过去一年在医院治疗、过去三年体检异常等问题,均填写了“否”。
在签字环节,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因杨某当时并未在现场,代理人高某便代替杨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处分别签名。
之后,张某电话通知杨某,已经为杨某购买了保险,杨某当即表示同意。
2010年4月2日,杨某被医院确诊肺癌。
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查明,杨某曾经以张某等人名义在医院接受过检查,并入院进行过治疗,在入院记录中主诉个人史中包括了抽烟、饮酒20余年等情况。
于是,保险公司以杨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不赔?那就法院见。杨某便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高某代替杨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但事后张某已电话通知杨某为其购买保险,杨某表示了同意,应该认定杨某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代理人高某明知投保人未在场,也未填写投保单,却代替投保人杨某签字,视为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询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保险公司,投保人据此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0万元保险金。
看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捋一捋整个案件。对于杨某身体不好不符合投保条件这件事,杨某知道,张某也知道。
为啥这么说?
一是,杨某曾以张某的名义在医院做过检查。
二是,健康险嘛,本来就是人人需要的险种,张某觉得自己不需要,而杨某需要,恰恰说明了张某明知杨某身体不好,才赶紧为好兄弟买份保险来“防身”。
所以,不管杨某在不在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这件事,绝对是实锤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张某也好,杨某也罢,在买这份保险的时候,确实是未按要求如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有错在先。
但是,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代理人高某未按要求行使询问职责并代投保人签名,这就免除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来了:因为代理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代理人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下期,我们用实际案例来解答。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为子女买保险,另一方也要出一半?
干货:保险合同晦涩复杂,法律如何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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