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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改革2020系列解说之“责任免除的变化(机动车因素)”

  • 2020年09月15日
  • 09:56
  • 来源:公众号勇车之主
  • 作者: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其实,保险,对被保险人而言,最主要的就2点,1、哪些能赔?2、能赔多少?前面,编者也提过,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从保险责任的内容看,其实对投保人而言,意义不大,但,免责内容确实减少了不少,且有实际的意义,所以,这点还是比较给力的。也就是最主要的2点中的“哪些能赔”,不能赔的范围减少了,也就是能赔的范围增加了不少,本篇,编者就详细概述这方面的内容。因涉及内容较多,且都是专业性的内容,故本篇只讲述与“机动车”属性有关的免责内容。

具体免责内容如下:(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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