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骗保案”,炸了!
案情虽然不是跌宕起伏,但也足够离奇!
犯罪嫌疑人李某竟然“猜中”900次航空延误,从中获得300多万理赔金!
更离奇的是此案一出,先是引发广大民众的大讨论,继而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大辩论。
辩论的结果竟然是普遍认为责任在保险公司!
于是,保险公司喜提热搜,成了“玩不起掀桌子”的代言人。
明明是受害方,咋就挨上骂了呢。
咱今天详细掰扯下。
首先来看下具体的案件。
荔枝新闻报道: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某是如何“估摸”成功900次飞机延误的呢?难不成雷公电母也是她的帮手?
民警通过细致调查,发现李某的操作三步骤: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
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
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她每次购票都要用4、5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不等的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上述购票的航班,因此她时刻关注着航班动态,如果获悉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件其实不复杂,李某也没有神通,那为啥还同时引起了吃瓜群众和法律人的巨大争议了呢?
第一个争议:到底是不是诈骗
按照前述新闻报道,李某是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为啥有争议?先看下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上是这么规定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属于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行为的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所以,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观点如下:
1、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因为她实实在在买了机票买了延误险。不属于第一点虚构保险标的。
2、李某未编造虚假原因,也无夸大损失程度,仅仅是按照合同约定索取延误理赔而已。不属于第二点规定。
3、延误确实发生,李某并未编造保险事故。故而第三点也不符合。
4、延误更非李某故意为之,所以李某根本没有构成保险诈骗罪,不能适用保险诈骗罪。
李某虽然利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和延误险,但是身份信息确实属实,保险公司并不筛选客户,所以只要用真实的信息购买了保险,就是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这些缔约行为集合起来也不能认定为违法。
同时,反对李某保险诈骗的法律人士认为,李某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地方理解起来略有难度,我们细细拆解下:什么叫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比如法外狂徒张三盗窃李四家的10公斤大金条,因为此盗窃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认定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是对于李某来说,她是以占有保险公司保险金为目的,但并未通过“非法”手段,而是通过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来获得的保险金,用的是保险公司制度的“漏洞”或者说用的是自己对天气的“准确预判”,这和买彩票是一样的,不能因为人家老中奖就认定人家非法占有。
这是大家把矛头对准保险公司的关键理由,成了玩不起“耍流氓”的主要证据。
有道理吗?确实有!
那我们再看下支持保险诈骗罪的理由,也是警方认为李某违法的原因如下:
1、李某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购买机票和延误险,他人并不知情,而本案的保险标的是航空运输合同,并且实际并未登机,所以,不存在保险标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2、按照保险合同,延误险是要理赔给当事人(乘坐飞机人),而最终理赔金被李某非法获得,并未实际给付到当事人手中,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
3、诈骗金额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进行保险诈骗,数据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以上的,属于数据巨大,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的涉案金额达到3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争议二: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争议一中认为不属于保险诈骗罪范畴的人来看,部分人支持无罪辩护,部分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仅仅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上升到刑事层面。
对此新京报做的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具有代表性,摘录如下: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简要说就是李某的行为导致了保险合同无效,这属于民事纠纷,不能跨过民事直接上升到刑事案件。
对于反对者来说,李某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第三人进行投保,本身就违背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允许人们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且因此获利,那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也不利于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李某以这种方式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
看完各方观点,各位看官是不是也已纠结起来?
李某的行为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多媒体和法律学者的争鸣,根本是李某行为是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分歧。
吃瓜群众吃的相当开心,生生吃成了声讨保险公司的闹剧。在上述已知的信息中,各方都有自己立场,要尘埃落定只能等最终的审判处理结果。
但是,这里要来但是了,6月12日,事件出现了惊天反转!
南京鼓楼警方做了警方通报,认定李某系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
吃瓜群众眼中的“正义”化身、一人单挑多家保险公司精算师、有雷公电母相助的李某,原来并无神通,终归到底,还是骗局一场。
但是,南京警方,咱能一口气把话说清楚吗?
伪造证明材料就是伪造,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细节不披露,让保险公司狠狠的当了一次背锅侠,这锅,委实沉了点。
回归本案,李某是如何伪造证明材料能逃过保险公司核验的?保险公司内部有无串通人员?后续一定还有瓜,吃瓜群众暂且小板凳搬好。
如果坐实保险诈骗罪名的话,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等待李某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个警示:违法,万万要不得!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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