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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都错判?一个真实案例说下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

  • 2021年08月26日
  • 18:25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保险“避债”的说法,也就是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


但在实操中,由于保险涉及投、被保人和受益人的三方权责利,并且根据险种、投保状况、投保时间等差异会出现各种不同结果。

所以,投保的保单最终能否实现债务隔离,判断起来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事情。

到底有多复杂?“复杂”到连一审法院都会错判

看来不能光普法,还要普下险。

那到底这是怎样一个案例?

今天就带着大家简要了解下这个案例以及案例背后用到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看完就会对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以下案例出自(2019)冀10民再145号,如果大家要看判决全文的,详细研究的,也可加文章后面的群免费获得。

于某之父(下称于父),是一人有限公司松华公司的法人。2014年5月,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于父以公司名义向朋友孙某借款20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后于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部分利息。2017年12月,于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逝世。孙某作为原告将于某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剩余利息。

经查,松华公司已资不抵债。于父一直在用个人账户支付借款利息,且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公司与于父存在财产混同,故于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到这里都非常简单清晰,就是一个很普通的借贷及继承的案件。

只要于某及家人在继承于父的遗产范围内去偿还借款及剩余利息即可。

但是一审法院将于父作为投保人的6份保单作为于父的遗产,判定执行保单现金价值,连同于父的死亡赔偿金一并用来偿还借款。

这个判决。。。你是不是也觉得很难接受?

反正于某是很难接受,心想凭啥要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服一审,遂上诉。

关于保险利益的部分,在上诉的质证意见中,于某是这样认为的:

1、保险单指定了受益人,应归受益人所有。2、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于某父的,在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合同并不是必然解除,不存在现金价值。

于某的上诉意见有没有道理?或者说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分开看。先看第一部分:保单指定了受益人的,应当归受益人所有?

有理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既然指定了受益人,那保险金就应该是专属于受益人的,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二审法院在重新审理后,也确实支持了于某关于死亡赔偿金及于父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单中指定受益人为于某及家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请求。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1、保险确实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

2、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

于某意见的第二部分提到: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在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合同并不是必然解除,不存在现金价值。

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是完全正确。

所以,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这部分的意见。

那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是不是必然解除?不存在现金价值?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可以实现债务隔离吗?如何正确设计保单架构以实现债务隔离?这几个问题说起来就要分多种情况逐一进行说明了,下篇文章咱再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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