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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黑产是否可根绝

  • 2023年08月04日
  • 12:09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这一定是个伪命题。毕竟,只要有利益,任何一个行业都难以根绝。

幸运的是,从现有情形看,退保黑产已有明显退潮的趋势。

在此之前,退保黑产的危害历经多轮普及,行业内外多已不再陌生,更可喜的是,伴随着一轮轮的宣传教育,业外对退保黑产的态度亦愈发强硬。

除多地公安公开喊话,打击退保黑产之外,司法系统亦以实际行动,捍卫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日前,成都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代理退保相关案件,代理退保服务的提供方在提供代理退保服务前与投保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退保成功后收取退回保费30%的服务费。

此后,代理退保服务提供人,通过唆使投保人向监管投诉等方式,成功退保。但退保成功后,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提供退保服务的人支付服务费,后被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法院在裁定书中如是阐述对该案的观点:

被告(投保人)通过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了解到原告(服务提供方)的电话及业务范围,遂与其取得联系并签署服务合同,后原告引导被告以投诉方式实现退保。

原告的行为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作出的《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退保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中所指的“代理退保”行为,其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概而言之,法院认为投保人不仅无需向代理退保服务提供方支付服务费,提供代理退保服务的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对代理退保行为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办。

从实质看,该案解决的是业外人员协助投保人退保,并以此牟利的行为,就社会公众层面而言,判决所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对保险业的良性发展颇具现实意义。

当然,这只是目前代理退保行为行至司法环节时的一个缩影。

在此之前,已有多地法院对代理退保说不。比如,2022年吉林某区法院受理了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外勤代理人)退保套费的民事诉讼。

根据法院裁定书,该保险公司发现一批代理人集中退保套费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代理人恶意退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此类案件不能排除刑事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见在法院看来,代理人有预谋的投保并退保套利行为亦属于应打击的“代理退保黑产”,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涉案代理人应由公安机关侦办后,再向其追偿相应的损失。

就案件判决而言,其震慑作用明显。

也正是基于各地司法系统陆续出具类似判决,使得退保黑产的势头得以削弱。

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动力尤其是打击内部人退保套佣问题的动力,或许并不如外界想象的那样强烈。

一是代理人数量急速下滑,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背调通常已流于形式。毕竟,对于团队跳槽行为,想了解其在圈子内的口碑或经历并不难,但即便屡有退保套费前科的代理人或团队依然不愁下家,甚至每次都可以从新东家拿一笔高额“握手费”,然后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快速促成多张保单并分节奏退保,套佣离场。

对此,保险公司尤其是短期内急于发展个险的公司的默认行为,更是变相推动着内部人套利趋势的走高。

二是监管双刃剑。从监管的角度看,从总局到各地方局近年来不断提高打击“退保黑产”的声量,并联合公安等部门做出了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给了公司足够的底气。

但凡事都有两面,一旦退保黑产行为被公安立案,则必然转化为刑事案件,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涉刑案件的管理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从保险公司到属地监管局再到总局,持续跟进推动必不可少。

也正基于此,在复盘案件时发现,案件被移送公安后,所属保险机构及机构负责人的监管处罚亦随之而来。

比如,某地监管局在罚单中明确:我局对你公司原个人代理人诈骗案(注:代理人退保套佣多以该罪名立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按照《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

退保黑产,因为利益的纠葛,注定是一场持久战。

而特殊时期,雷霆手段,形成合力,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