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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锐评丨监管工作会带来的保险业新希望

  • 2025年01月13日
  • 18:32
  • 来源:公众号保契
  • 作者:

保契锐评

举旗定向,纲举目张。

周末,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定调来年监管思路,厘清重点工作脉络。

从年度工作会议新闻通稿看,“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而由此展开的重点工作亦承继了此前未结问题的基本思路。然而鉴于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告一段落,2025年的整体工作相较而言更为聚焦——防风险与化解风险并重、改革与发展并举,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再加强。

保险业有没有风险

从新闻通稿及内外部相关媒体报道看,“有力有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核心在于中小银行,保险则属于“风险明显收敛”的范畴。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风险,本就是金融工作本身基本的内涵要素,风险不可能绝对出清。

也正是基于此,防范化解的才是重点领域的重点风险。在此之前,中小银行的风险有目共睹,比如,不翼而飞的存款等“肆无忌惮”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严重侵蚀银行业的发展基础,如放任此类机构任意为之,则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反观保险,情形完全不同。尽管时有市场传言,仍有多家保险机构等待接管,但不管是此前被接管的风险机构亦或是排队等待接管的风险机构,其核心在于公司治理风险,即股东、股权或公司经营维度的风险。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管保险公司发展境况如何,其投保的每一张保单背后,始终是一份是实实在在的保障。

换言之,银行的钱可能不翼而飞,保险的钱却实实在在的可兑付(理赔或满期给付)。从这个视角看,保险业本身并不存在必须、马上处理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无风险。

从历次风险处置机构实践看,保险的核心风险在于公司治理层面,尤其是股东股权关系隐患下导致的保障无法兑付问题。常规操作手段是通过关联交易、虚增资本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一旦新增保费(包括续期保费)无法支撑保单兑付需求,则风险暴露。

在保险业发展内外部环境有利或相对平稳的背景下,此类风险暴露或暴雷的概率相对较低,一旦内外部环境恶化,风险暴露概率则可能快速上升。

如前所述,保险与银行风险的本质不同,于保险业而言,只要能抓住公司治理的“牛鼻子”,相关风险则可能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缓释路径出清。

保险业发展空间超预期

改革,很多时候只需细微的变化就可蓄积起无尽的动力。

2024年,保险业的改革是多维的,报行合一,利率市场化等等,均直击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痛点。虽短期内有阵痛,但长期看,无疑是构建起了持久发展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根基。

但前述变革都是针对现有发展中的痛点来展开的,行业要想实现更大程度的发展,则不可能单纯这些改革来实现,必须有更大力度的变革。

“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这是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保险业范围的定性。

这一官方盖棺定论的表述,无疑为保险业名正言顺的大发展打开了无限想象空间的大门。

在此之前,保险业的功能通常被认定为仅具备风险保障、社会经济支持和资金运用三大功能,即承保端对应保险保障,投资端对应经济社会支持和资金运用,因此,保险的财富管理功能一直都是“灰色”的存在。

毕竟,纵观发达保险市场,财富管理基本都是保险监管严格禁止的范围,对于投连、万能、分红、变额年金等类理财产品则需同时满足保险和投资证券的双向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经营类理财产品“来钱太快”而演化成不受控制的“金融巨兽”,进而保护消费者不被“保险”的外衣所迷惑,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当然,既然监管维度对财富管理予以放开,想必相配套的风险管控措施已在路上。不管保险业经营财富管理的生意到底隐藏着多少风险,可以预期的是行业亦将因此迈上一条可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高速发展轨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向奔赴

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螺旋式上升发展的。

“更好履行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监管工作会通稿中如是阐述对消保工作的期许。

“枫桥经验”历史悠久,距今已有数十年,当下要践行的当然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而这个经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牢牢抓住基层基础,最大限度把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基层。

保险业消保工作的矛盾风险相对集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保险理赔环节,当然在统计数据上可能会显示为保险合同纠纷,但这类纠纷大多也因相关保全等业务与后续的理赔高度关联。

既然核心是理赔,那“枫桥经验”可践行的环节就不会太多,保险公司、地方行协、各省市监管局及法院,常规流程是保险公司投诉仍无法解决时,地方行协调解,调解不成,投诉至监管局,监管局转办后仍未解决时,转至法院诉讼(2024年中保协大力推动诉调对接,多地在法院立案过程中强行前置了调解机制)。

上述每一个环节都想解决问题,甚至都在尽最大努力说服保险公司让步(包括保险公司自己亦努力寻找可以满足消费者诉求的依据),但对于更多的理赔纠纷而言,之所以各级调解都会失灵,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自身规则较多,流程繁琐,另一方面则在于消费者的诉求往往并不太合理。

面对极不合理的消费者诉求,作为风控相对严格的保险机构,其处理难度自然不小,毕竟,没有谁会因为一个消费者的投诉而要求公司改变规则,甚至突破法律法规底线,因此走到诉讼则成为处理投诉的最优解。

各地司法环境大有不同,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坚持厘清事实不偏不倚,而欠发达地区司法机构则更多会从消费者个人感受角度出发,换言之,法院的判决有时候也不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面对不合理的判决,保险公司通常亦会维权到底。

如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就会陷入死循环,如何解决?

双向奔赴或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优化服务流程,畅通服务渠道,严格把控销售前端,减少销售误导;而消费者亦应对自己的投保行为负责,做好事前案头工作;各相关利益方则应做好保险宣教,协助消费者更理性的认知保险。

当然,更关键的则是,司法机关等权威部门尊重事实和法律,避免拉偏架,不能因消费者“一哭二闹三上吊”就一味偏袒,长此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必将难上加难。毕竟,一旦形成哭闹维权文化,就很难走向理性法治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