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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易、防家贼难——系列新规有感

  • 2024年12月31日
  • 18:26
  • 来源:公众号保契
  • 作者:

保契锐评


公司治理是企业运行的核心,合规风控是金融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基石。




这早已成为理念层面的行业共识。




但对于金融保险这个可以快速聚集起海量资金的行业而言,其却能以天量资金衍生出的、唾手可得的利益,不停地诱惑着各方利益相关者,行走在罪与非罪、合规与反合规的边缘。毕竟,逐利是人性,而所有逆人性的行为,很难通过观念引导来实现。




近日,国家监管总局密集印发了系统通知,以织牢公司治理之网。




12月25日,《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给予了金融机构设置监事(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再次强调了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问题。




其实在制度设计层面,不管是公司法还是金融保险原有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基本都可实现三会一层的平稳运转,但一如公司法修订后,业内所热议的:监事会、独董,在现实中几乎难以发挥任何实质作用,更多是为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个绝对高薪的职位。




换言之,不管监事(会)的结构如何变化,其对公司治理的整体影响都极为有限;站在当前全行业降本增效的大背景下,给予公司设置监事会的自主选择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降本契机。




或许也正是因为看到这一点,在答记者问中,总局明确表示——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同一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聚焦于公司治理项下的关联交易,即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免予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涉及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而在稍早之前的12月20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印发,其中第五条对关联交易做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希望公司可以保持独立性,且具备可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而破坏公司治理的一个典型表现是通过打破三会一层的相互监督机制,进而将公司资产转移至相关利益方。




基于此,从监管层面看,严格限制在公司内部具备话语权的相关各方单独行使权力是最有可能实现的治理方式,层层递进且要求愈发严苛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便是明证。




但再严苛的制度,现实中仍有可操作空间。比如,法律关系的关系人已被纳入关联交易的管理范畴,但是否会通过“情人”等其他特定关系人实现利益的转移,且不会被纳入管理范畴?




答案是确定的,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非法律层面的特定关系人,基本不会被纳入其中,而诸如“情人”之类的利益关系人则成为现实中,极易操作的“工具”。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或许正是看到了单纯的一个制度难以实现实质穿透的效果,12月27日,此前酝酿已久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从整体上提升了内部合规风控的地位和话语权,籍次可以通过合规该“内部监督者”的监督管控行为,强化内控合规的整体管控力度。




但现实或许并非如此。不管是此前的风险处置机构,还是目前的潜在风险机构,其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合规尤其是合规负责人而言,基本是明知的。




毕竟,吃谁的饭端谁的碗,总不能端着保险公司的碗砸保险公司的锅。从这个维度看,通过内控合规人员的地位再提升,以及话语权的再提升,去实现真正的内部人管理,是否能达到预期成效,仍有待时间的检验。




不管是每一笔涉嫌违规的关联交易,还是每一个违规的业务场景,内控合规前置起到的作用都是一致的,即如何协助公司主导者在现有规则体系内,将明显不合规的行为转化为看似合规的行为。




概而言之,覆巢之下无完卵。




回看保险成熟市场,不管是公司治理这种需要全面管理的企业运行机制,还是公司治理项下的关联交易,抑或是核心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寄望于制度或内部人管理,基本都会滑向愈发沉沦的深渊,只要给予足够的时间,所有的制度都可以找到合理的规避路径,所有的“内部监督人”都会变成破坏规则的合伙人。




悲观者正确,乐观者前行。对于任何问题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解读。短期看,制度上的完善,可以有效修补当下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而提升合规内控从业人员的话语权和地位,自然也会利好业内一批人。但从长远看,仍无法解决金融保险机构违规发展的天然冲动。




在此之前,『保契』曾多次论述呼吁过加大惩戒力度才是行业行稳致远的不二法门。




因为,金融机构的冲动是资金的内在基因。保险发达市场中的相关国家或地区,基本都经历过极其严苛的管控阶段,即只要违反金融保险的审慎发展原则,就可能将其罚到倾家荡产,此后历经数十年的高压环境。这使得金融保险机构彻底形成只专注于主业的、绝对审慎性的发展基因之后,才会走向偿付能力这一相对更为宏观的管理框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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