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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会的瓜到底应该怎么吃?

  • 2023年07月28日
  • 14:46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外交部长、央行行长的人事任免瞬间成为舆论高点,但在新闻稿中占据最大篇幅的“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议案”却未受到太多关注。

新闻稿中如是阐述该议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预防、惩治行贿等犯罪的实践需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议案。草案围绕党中央反腐败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修法针对性;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精准把握惩治对象和行为。草案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草案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会议第二天,即7月26日,中纪委官网和微信公号则刊发《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一文。文章强调: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基于此,中纪委官网文章中重点关注了行贿领域——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对于保险业而言,相比央行行长等人事任免,国家对行贿问题的关注尤其是纪委的及时跟进表态更具实际意义。

一如此前『保契』多次论述,除常规意义上的个险、车险等非对公业务外,财险、农险、建工险、银保等等均会触及相关问题,尤其是银保类高频业务领域,返费(银保小账),通常比人的生理周期还准时。

在此之前,行业多采取行政处罚或内部问责的方式,最大程度上避免这一业务模式演变为刑事犯罪,当然,这一行为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返费多为公司主导行为,代理人或经办人仅为返费行为的具体执行者。

对此,草案明确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换言之,如仍放任返费(行贿)行为,单位负责人则要为之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另,如『保契』此前所论述,通过返费名义套取相关费用后,大部分费用都进入了相关保险机构的中高层囊中,但除纯国有或央管保险公司外,很多股权结构复杂,或难以被定义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对此类行为多难以有效管控。

对此,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法与纪,都在加速提升容忍的底线,对于此前司空见惯行为的处置,尤其是金融、医药等领域老生常谈的痼疾处置,正在被加速酝酿。

瓜再好吃,终究是别人家的瓜,可咸可甜,但一旦自己变成了瓜,想必只有苦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