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8个月广泛征求意见,酝酿已久的税优健康险新规终于出炉!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整体来看,《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其中,在产品设计方面,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险承保范围,并鼓励人身险公司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长护险和疾病险产品。
据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养老与健康保障研究所所长朱铭来介绍,自2015年启动试点以来,税优健康险累计销售保单约58.8万件,累计保费收入仅34.3亿元,此次《通知》的出炉,为具备经营税优健康险资质的人身险公司放开了供给侧创新的空间,有望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但从以往产品在额度等方面的限制,叠加目前税收紧张等因素来看,未来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01 产品扩围到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等,投保人可为配偶、子女及父母投保
税优健康险是指可以享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险。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据悉,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已就关于扩大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产品范围的有关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拟扩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商业健康险的产品范围。
此次《通知》明确,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
保险期间:医疗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护险和疾病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这也意味着只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的财产险公司将不能参与税优健康险业务经营。
据悉,过去税优健康险产品一般为一年期医疗险附加万能账户,投保人需要每年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从而享受税前抵扣。
朱铭来表示,此番《通知》对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的保险期间,分别做出不低于3年、5年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引导税优健康险产品未来向中长期发展,让人身险公司在长期稳健经营中,能够在某些领域能够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和品牌效应。
被保险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此前税优健康险的投保年龄一般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有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且必须是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此次《通知》覆盖人群则从纳税人衍生到纳税家庭,让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相匹配的产品,此外还设置了家庭费率折扣,鼓励纳税人为全家人一起投保。以前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现在也能惠及家属,可以把税优额度用好用足。
但被保险人的扩围,并不意味着投保年龄范围可以完全放开。毕竟如果没有年龄限制,就等于风险没法控制了。
02 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交给市场主体
另一项改革重点,则是对既往症进行了调整。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并允许人身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化条款”没有再出现在税优健康险的产品设计原则中,《通知》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灵活发挥。
医疗险:保障范围应与基本医保做好衔接,加大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
对于适用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长护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
据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长护险将参照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管理。
《通知》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疾病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03 医疗险3年累计综合赔付率低于65%,人身险公司应说明费率合理性
虽然税优健康险曾被行业寄予厚望,但却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为调动保险公司参与税优健康险业务经营的积极性,此次《通知》对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医疗险赔付率做出了调整。
其中,医疗险产品连续3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
医疗险业务3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险公司在报送该类产品时,还要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据了解,作为政策性保险产品,监管过去对税优健康险的盈利空间进行了限制,要求产品的赔付率不得低于80%,如果低于80%,要求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障成本根据差额按比例返还到万能账户中去。
朱铭来表示,此前差额返还、保本微利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推广税收优惠健康险的积极性不高,此次《通知》一方面可将既往症人群纳入承保范围,也给人身险公司留出了费率调整的空间,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进而调动保险公司参与税优健康险的积极性。
04 税优健康险经营四大门槛划定,37家人身险公司或符合业务资质
从此前明确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名单扩展为仅设置准入标准,是此次《通知》的一大变化。
具体来看《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只有符合以下四大条件的人身险公司才能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业务。
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不过,对于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通过》规定可以不受“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的限制。
至少有以下37家人身险公司满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两大条件。
05 中国银保信搭建统一信息平台,生成唯一识别码用于扣税
为方便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也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中国银保信将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
据了解,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将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还要求人身险公司在官网“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子栏目中,公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的产品名单。
并于每年3月31日(含)前披露上一年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及医疗险业务整体和分产品的综合赔付率指标。
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抓紧推出相关产品;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确保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强化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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