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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市场将逐步淘汰低赔付率、高费用率的产品

  • 2021年04月15日
  • 18:29
  •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mp/profile_ext?action=home&__biz=MzIxMTc4MzY4Mg==&scene=124#wechat_redirect
  • 作者:保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过去一个月,但保险业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从未止步。继监管密集出台系列健康险新规后,银保监会将目光锁定在乱象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由于强制搭售和捆绑销售的经营方式,也常驻消费者投诉榜单。

 

近日营口银保监分局的一则罚单显示,幸福人寿某中支因三项意外险业务违规合计被罚款10万元,其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

 

消费者投诉和罚单公布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还需要更系统的举措来规范行业。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决心对意外险市场乱象进行规范。

 

2020年,意外险保费收入达1174亿元,与2019年基本持平。由于其费率低,杠杆高,销售相对容易的特点,在各类场景下都能看见意外险的踪影:如在银行或非银的金融机构贷款时,会要求贷款人买一份意外险;在窗口购买火车票或汽车票时,乘客也会被强制搭售1-3元的交通意外险;还有某些旅游类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渠道优势大肆捆绑销售航空意外险,并收取高达90%的手续费。

 

渠道费、手续费畸高对于意外险产品设计并不合理。因此《监管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

 

当大部分保费没有用在理赔端,而花在各类网络平台、中介渠道的销售费上,意外险市场必然会出现赔付率过低的问题,此时保险保障将难以发挥其最为关键的风险补偿作用。因此银保监会严管合理定价,就是要纠正这种变相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此外,由于意外险购买条件宽松,保费相对便宜,多数人购买前并不会仔细阅读免赔声明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等到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并不符合条件。而某些以获客为目的的意外险产品,其承保风险的发生率本来就低,自然也难有理赔案例,这些情况都降低了意外险的赔付率。还有一些理赔程序复杂但保险金较低的产品,也使得怕麻烦的投保人打退堂鼓。好在随着线上小额自助理赔的铺开,该情况有所缓解。

 

针对种种因素,《监管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险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想要保护意外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价格和提高理赔率只是一方面。对于那些本无意购买或被强制购买的消费者来说,解决销售误导和强制搭售才是关键。

 

随着意外险在各类互联网平台销售,页面设置不规范、不科学,甚至有陷阱,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操作。《监管办法》给出的“负面清单”清楚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时,不得存在清单中列明的包括捆绑销售在内的13种违规经营行为。

 

如这两种行为都被列入“负面清单”: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高性价比产品,规范销售流程,才能在消费者心中树立更好的保险业形象。社会大众对风险保障类产品是有强烈需求的,但如果购买过程不清不楚边界模糊,千辛万苦争取来的客户只会变成子弹,在各类平台发射投诉,称自己是稀里糊涂“上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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