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多家媒体报道:
8月13日下午,四川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13日晚,彭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称,截至19点30分,此次山洪灾害已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据最新消息,遇难人数已增至7人。
据说,该暴发山洪的河道地点为当地有名的未开发的网红景点。该次灾害事故,政府已经展开多方救援。
在此对于这些受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
不过,也有人问了崔老师几个跟法律及保险相关的问题。
有人就问,这些人死伤的后果谁来承担?河道管理局或水务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意外保险赔偿吗?
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检索到多例类似案例:
有在泄洪河道中野泳发生溺亡,起诉水务局或河道管理处赔偿的;有在河道冰面上走动掉入冰水中溺亡的;有在河道中行走被上游泄洪冲走的........
那么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如何界定责任及判决呢?
一、此类案件的法律承担问题:河道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此类案件,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害人方要证明河道管理人存在过错,就得看河道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依据是什么。
大部分此类事例,受害人均会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河道管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那么这里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未开发及开放的河道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答案: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2002年9月19日,水利部以水政法[2002]408号文“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作了如下解释:“《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其中,行洪区和人工河道是属于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
法院的多例判决均指出,这种泄洪河道或者这种未开发开放的野生河道,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河道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答案:已有风险提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野生河道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人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类河道一般都有安全警示标志。
彭州暴发山洪的河道,岸边也有风险提示,所以也很难以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游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也就是明知道这种行为有风险,自愿承担此类风险。
游客在岸边有风险提示的河道中游玩,明知道该河道属于未开发及开放的河道,存在安全风险,仍然坚持进入河道游玩,该种行为就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受到损害需要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二、保险相关问题:意外险赔偿吗?
如果这些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保险,保险赔偿吗?
答案:一般意外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均可赔偿。
不过,还要看投保的是什么样的意外保险。
目前市面上保险公司在售的一年期短期意外险及雇主给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保险产品中,并未将此类情形列入除外责任,也就是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不过特定职业属性的意外险,如建工团体意外险等,限定了出险场地,就不能赔付了;或者特殊用途的意外保险,如手术医疗意外险,一般也不会赔偿。
总之,一般人可以通过投保通常意义上的意外保险的方法转嫁风险。
最后提醒大家,外出游玩还是要去经开发后公开开放的景点,以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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