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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上海女子被卷进电梯,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2024年04月09日
  • 17:59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 读

上海女子在超市消费时不慎被卷进扶梯造成重伤,将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顾客的损失由谁赔偿?商超等如何规避经营中的此类风险?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顾客在超市消费时被卷进扶梯受伤。


2024年4月4日下午16点,某女子到上海一家超市购物。在乘坐扶梯上楼过程中,扶梯突然将该女子吞没,导致该女子下半身被卡在扶梯里。后被赶到的消防队员救出,送至医院治疗。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那么谁应该对女子在超市被扶梯卷入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市?电梯生产厂家及或维修保养厂家?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责任承担问题:超市应对受害女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公众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故中,该女子前往超市消费,突然被电动扶梯吞没后卡住,该女子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超市未尽到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事故原因查明系电梯质量问题或者电梯维护厂家未尽到维护义务造成损失,超市可以免责吗?


答案是不能免责。


因为该起事故中存在两重法律关系,一是超市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关系;二是电梯生产厂家或电梯维护保养厂家对电梯质量或维护保养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起事故中,如果经事故调查证明该起事故系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两种竞合的权利主张,也就是既可以向超市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电梯厂家主张权利赔偿。


至于选择向哪方主张权利,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方便选择向其中一方进行损失赔偿的权利主张。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向超市索赔,超市则不能以电梯质量问题推诿责任。


不过此种情况,如果超市赔偿后,事故调查证明确属电梯质量不合格或者维修保养不到位的原因造成,也就是电梯厂家或者维修保养商家存在过错,进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后果,超市赔偿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与厂家达成的维护保养的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追偿,要求电梯厂家或者维修保养厂家赔偿超市向消费者赔偿的赔偿款。





三、保险相关问题:超市可以投保什么保险转嫁风险?

答案:超市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转嫁此类风险。


(一)公众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是场所经营者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的就是上述条款约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三)女子在超市消费时受伤,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公众责任险在限额内赔偿


具体到本案例,消费者在超市正常消费,被卷进电梯身体受伤,因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该认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超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经查明事故原因,系电梯的质量问题或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向电梯厂家或维修保养厂家进行损失追偿。


(四)如果超市投保了电梯附加责任保险,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超市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中,附加有电梯责任的附加险,如经查明,事故属于电梯质量问题或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的,符合电梯责任附加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电梯附加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后,无权进行损失追偿。


(五)总结:


1、无论事故是否由电梯质量不合格或者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既然消费者是在超市消费时发生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均可以向超市经营管理者进行权利主张。


2、超市赔偿后,如事故是因为电梯质量问题或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超市可以向责任方进行损失追偿。


3、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4、超市投保了附加电梯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电梯厂家进行追偿。





四、公众责任险产品关注要点:

(一)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险为责任险,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种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是被保险人转嫁经营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的一个保险产品。


该种法律责任的来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的场所经营者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包括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


(四)第三者


第三者,也就是公众责任险中的公众,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大部分为消费者。


部分保险公司的附加险条款会将被保险人的雇员纳入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五)其他


1.公众责任险一般会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


2.公众责任险为财产险,理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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