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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车险、信保产品改备案制,快看各公司备案对应监管分局

  • 2019年10月24日
  • 10:36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产品是最能体现保险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终极手段。




在复业之前,社会各界认为企业和家庭不需要这种“资本主义的剥削工具”,毕竟在计划经济时代,风险分担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价值日渐凸显,得以复业。




而从复业之初的人保独家垄断,到6年后的平安入场,再到友邦回归,产品几乎是人们认识保险的唯一方式。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产品亦成就了保险业波澜壮阔的40年。




在经济社会发展高速路上,保险业为之匹配了难以计数的保险产品,其以风险分担的方式,贡献着行业特有的智慧和力量。




但从产品本身来看,趋之若鹜者有之、束之高阁者亦有之。




在今天的财险业,任一家公司主体的产品库中应至少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产品,而头部企业更是以万计种在售产品傲视群雄。




但与之并行的则是,产品申报不合规者有之、年收保费不足万元者有之、不切实际博眼球者更有之。




产品申报,险企自有其考量,但当每年数以万计的产品涌向监管部门之时,当产品趋同之势越演越烈之际,其便成为小政府、大服务,弱审批、强监管的掣肘,在监管部门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势在必行。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从财产险产品监管机制和备案流程两大方面相关事项征求意见。




从职责分工看,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车险、财政补贴型农险和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分局则需要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能,包括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重点监管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等具体工作。




《意见稿》显示,产品监管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将原需监管审批的车险以及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改为备案制。




像车险、农险和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则通过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另一个看点是,文件突出“属地监管”,除了车险、财政补贴型农险和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外,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从产品备案属地看,北京银保监局、上海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分别承担了21家、20家、11家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后续监管工作压力相对较大,而其他监管分局对应的市场主体相对较少。




根据《意见稿》,财险总公司仍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监管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的三类产品以外,跨区经营的产品,由财险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而仅限某地使用的产品也由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