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保险业最大的谈资当属易安财险。
一封举报信把外界所知的、所不知的信息统统公之于众。纵观举报信,有失偏颇之处必定有之,但根据其历史业绩等相关信息复盘来看,或许举报信本身亦有其真实的成分。
只是对于以严监管、超高信披要求闻名的保险业而言,其业内主体以这样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着实让人意外。
作为观察者,孰是孰非难有定论。但举报信之外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探讨。
比如,任职资格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易安开业不久,曹海菁便以易安财险总经理身份出席了“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大会”只是此前、此后均未见监管公开有关其个人的任职资格批复。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开资料显示,加盟易安之前,曹海菁长期就职于新闻机构、监管部门,应不属于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免于审批的例外情形,故而易安财险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高管信息中,始终未出现曹海菁的高管信息披露内容。
但与之相悖的是,近年来,有公开报道的信息显示曹海菁为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的公司负责人。
对此,可以再进一步追问,曹海菁是否属于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
至少从现有监管规定看,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上述监管文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现为中国银保监会)
综合上述监管规定和公开披露信息,可以得出一个或许并不准确的结论:履职4年的易安财险负责人自始便不具备任职资格。(鉴于《保契》未就其任职资格一事和当事人以及当事公司核实,如确有任职资格,仅因特殊原因未披露,请联系《保契》删除该内容。)
除曹海菁之外,举报信还有另一位当事人:曹莉莉。
从公开信息看,曹莉莉本身的任职资格获取之路亦有波澜。
根据保监许可{2017}624号文件显示,曹莉莉的任职资格核准请示及补充资料至少提交过2次,最终的获批时间为2017年6月。
而根据公开信披资料,曹莉莉1983年出生,博士,但具体毕业院校和时间未有明确披露,根据传统学业路径,未有跳级等超常规升学路径的背景下,2013年左右博士毕业,任职资格实际批复时仅工作4年左右。
而根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7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从监管对总精算师的最低工作履历要求来看,曹莉莉得以获批,应是自其大学本科毕业后即进入行业工作。
同时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6月,曹莉莉以长安责任精算师的身份成为准会员,也就是说其当时已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至2017年,其应已满足监管的最低要求。
再比如,公司治理问题。
一层三会的有效运转是保险公司得以良性发展的根基。
从举报信的扩散程度来看,易安的公司治理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有待改进。
毕竟,且不论举报信内容如何,仅就保险公司的运作机制来看,普通员工应很难详细例举公司业务、人力、财务、产品、采购(茅台酒)等多维度信息,如此全面的讯息,大概率应来自于高层。
就此而言,内斗之困溢于言表。
当然,问题归问题,从易安财险官网公开的产品信息来看,4年近400款产品,其中不乏“婚纱摄影费用补偿保险”等契合新时代场景化保险的探索之作,尽管过去几年受累于高赔付的信保等业务,盈利状况并不乐观,但于观察者而言,大多数人仍坚定地认为,易安的起飞只是时间问题。
毕竟,手握珍贵的4张全国互联网保险牌照之一,股东、监管抑或媒体,所有的关注者无不期望头顶光环的易安财险能成为中国保险业线上转型时代的开拓者和探索者,为中国保险业的下一个更辉煌的40年贡献更多的先行者经验。
基于此,手握牌照的易安,“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何为东风?依法合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