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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缩水98% 太平财险“神操作”逻辑何在?

  • 2020年07月29日
  • 17:42
  •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mp/profile_ext?action=home&__biz=MzIxMTc4MzY4Mg==&scene=124#wechat_redirect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太平财险被通报,是否比“逗鹅冤”还冤?


在全面回归保障的大背景之下,各行业主体迅速排查,以规避可能危及自身的风险。


或精雕细琢或大开大合,总之,各主体都早已动了起来。


就在这一过程中,太平财险被通报了。


通报所传递的态度坚决且明确: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压缩风险敞口是行业监管不变的导向,但依法合规则是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以及行为监管的大前提。


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有目共睹,毕竟,暴雷事件时有发生。


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机构对风险显然更为敏感,或许正是基于此,太平财险出手了,只是处理方式有些匪夷所思——以《补充协议》形式改变备案保险条款的实质内容。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博取的是意外发生之时的高对价,而非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


正因如此,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纵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无疑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保险责任的变更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实质解除。


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太平财险是以单方意志对抗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以看似合法的民事行为(补充协议)对抗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约)。


如仅此而已,或许还难以触发监管的通报及处罚,毕竟,从深层次看,保险合同本身还是民事行为;但如进一步从监管的合规性管理层面来看,太平财险的行为不得不罚。


2005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其中特别指出: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等行为均为违规行为。


行政规范与法律一样,都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如同时结合监管目的来看,财险、寿险等各具体险种项下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均属违规行为。


作为老牌险企,其储备了大量高素质的业务、法务、合规等专业人员,如其内部运行机制顺畅有效,则“补充协议”本身已违规的判断应为各条线之共识,但如此协议堂而皇之地完成审批流程,不知这背后是否有着比“逗鹅冤”还冤的冤情。


7月28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面向银行业、保险业和各会管单位通报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的违规操作。

 

银保监会消保局接投诉调查后发现太平财险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消保局称以上行为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❶-

保额缩水98%是什么“神操作”?


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双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


根据《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在这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都没有出现修改。


神转折出现于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


《补充协议》的看点在于“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相去甚远,《补充协议》保险金额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


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总体赔偿仅为保险原金额的2%。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消保局称,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



-❷-

私下费率涨价是“潜规则”?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简单理解就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近年来,履约保证保险领域波澜起伏,高危合作群体从P2P扩展到保理、融资租赁、交易所、信托等金融或类金融主体。


现实中,贷款履约保证险比普通的担保贷款更具优势。在担保贷款模式下,如企业贷款100万元,实际上只能拿到90万元,另外10万元用作保证金。而通过购买履约保证险贷款,企业通常不需缴纳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保险保费比担保费率低。


然而履约保证保险这类产品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稍有不慎便会承保亏损。如长安责任在2018年的履约保证保险领域的赔款累计支出已经接近20亿元,后续还有巨额资金待赔。此外,中华财险,浙商财险也都出现过暴雷事件,损失惨重。


通报一出,业内人士称,太平财险的行为直接将多年行业“潜规则”推向前台。


利益驱使,不少保险公司都会以补充协议为抓手对保险合同做手脚,而业务层面对此则会主观地认为,当主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时候,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太平财险的案例中,保险是车商花钱买的,但车商并不是理赔的受益人,而是租赁公司。因此车商为了顺利获得贷款,掏钱买保险非常果断,并不在意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会对租赁公司的实际保障会产生何种的影响。


买的不如卖的精。此类业务风险太高,保险公司评估了风险后发现,自己可能会大亏,于是设计出了只赔保费110%的补充协议。


将以“射幸”为特性的保险合同偷换为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完全脱离保险的保障功能。


只有当租赁公司发现到手的钱和手上的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当保险合同不再具有契约精神时,保险公司如何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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