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后,判决未生效前,男方举借巨额债务,要求女方共同偿还。
男方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一)婚后丈夫离家出走妻子无奈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赵某亮(男)与白某燕(女)于1992年12月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
2008年3月赵某亮离家出走。
因赵某亮迟迟不回家,无奈之下,2010年4月白某燕以赵某亮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但法院经审理后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白某燕的离婚诉请。
2015年11月白某燕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2016年4月1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经折价由两人竞买,白某燕出价高竞得,由白某燕支付赵某亮房屋补偿款170万元等。该判决书2016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中记载,二人的女儿、儿子庭审中证实自从2008年3月二人已不再共同生活,家庭生活开支完全由白某燕承担。
(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丈夫举借巨额债务起诉要求前妻共同偿还
2016年4月8日,赵某亮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及某普惠金融公司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赵某亮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合同并约定赵某亮须按期归还利息,如违约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某普惠金融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3月,因赵某亮违约未按期归还利息,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提前收回贷款,由某普惠金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赵某亮归还贷款160万元。
某普惠金融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追偿权,即起诉赵某亮要求归还上述代偿款项。
赵某亮与某普惠金融公司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亮于2017年9月1日前归还某普惠金融公司代偿款160万元等。
赵某亮认为该债务系其与白某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以白某燕为被告,提起离婚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白某燕承担上述代偿款项50%即80万元的偿还责任。
为防止诉讼期间白某燕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赵某亮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白某燕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赵某亮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杨某亮对外借款性质的认定,因借款及担保合同签署时间为2016年4月8日,双方离婚判决下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生效时间为4月17日,也就是当时双方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借款仍发生在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能以此理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如属共同债务自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一方偿还后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承担的份额。
我国《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强调“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那么,本案的借款虽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条件呢?从案情来看,明显不符合。
本案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女方不应承担。
第一、双方从2008年3月开始已不再共同生活。
本案原被告双方原为夫妻,2008年3月赵某亮离家出走,2010年因夫妻感情破裂白某燕提起离婚诉讼。虽法院未判决二人离婚,但二人子女均已证实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二、借款发生于离婚判决下达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
双方2015年11月开始第二次的离婚诉讼,直至2016年4月1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于4月17日生效。借款合同签署时虽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借款到位时离婚判决已生效,当时双方已离婚。
需要强调的是,两次离婚诉讼均由白某燕提起,因此该借款明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本案赵某亮无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曾于2014年7月12日答复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中要求:“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赵某亮恶意举债嫁祸前妻的意图明显。
本案中,赵某亮在离婚判决下达后生效前借贷,从借款时间点可以看出,恶意借贷并转嫁债务给白某燕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也就是说,本案原告赵某亮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白某燕承担80万元借款的诉请胜诉概率极低,因此保全白某燕财产,保全错误的概率很高,故我司作出不承保的决定。
PART01 诉责一姐有话说
作为丈夫一方,不但不对家庭履行应尽的养家责任,且不顾家里人死活,离家出走,还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趁判决书未生效前举借巨额债务欲嫁祸妻子......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接受渣男的投保申请予以承保,不但无异于助纣为虐;且会承担很高的保全错误的风险,更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让稀缺的司法资源用在确需保全的案件上,才既能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又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财产保全,被判赔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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