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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承保案例(中级)09:丈夫出轨将房产等财产赠与情人,妻子如何应对?

  • 2022年03月12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引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能够追回赠与他人的财产吗?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顾:

刘某萍(女)与周某文(男)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请酒结婚,2002年8月1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子女2名。婚后周某文一直经商,积累了一定资产。

2017年2月,周某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刘某萍收到起诉状后,经调查了解,发现周某文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娟保持婚外同居关系达十几年,并生育非婚生女一名。且周某文为杨某娟购买房产、车辆及高档礼品,并赠与钱款等,上述各项财物合计近300万元。

刘某萍认为周某文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娟的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因此刘某萍作为原告,以周某文和杨某娟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文赠与杨某娟财物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娟返还各项钱物共计300万元。

为防止诉讼期间杨某娟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刘某萍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周某文赠与杨某娟的房产、账户资金等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刘某萍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刘某萍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其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我国《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周某文将财产赠与情人,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周某文赠与情人的财产,系在周某文与刘某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商挣得的的财产,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周某文在未取得妻子刘某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刘某萍的财产权益;周某文婚外与他人同居,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赠与财产。

故原告刘某萍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案被告的房产及账户等财产,保全错误概率低,故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起诉状;保全申请书;证据资料:结婚证、转账记录、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书等、其他。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资料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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