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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观点:情侣分手,男友竟冻结我账户?!

  • 2022年02月15日
  • 09:4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节,七夕是中国的情人节。很多男女朋友之间,会在这些节日互赠礼物。那么如果双方分手了能要回吗?


近期,我们评审诉责险,就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张男向法院起诉李女,主张双方谈恋爱期间,共给对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200万元。现双方已分手,张男起诉要求李女归还200万元。


张男提供的证据,全部为微信及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的转账人为张男,收款人为李女。张男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李女的账户资金200万元。


那么,张男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冻结李女的账户资金有没有风险?




另外,这两天情人节,估计大家也都看到了朋友圈转发的这种图片,那么图片上的所谓的律师的温馨提示有没有道理?能不能真正锁定红包的性质,让双方分手后接受方不需要返还呢?


接下来请让我们看几个法院的判决案例:

一、法院判决恋爱期间互赠钱物的案例

案例1、男子诉前女友民间借贷还款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赠与无须归还


孙男起诉刘女,主张刘女向自己借贷款项若干元,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归还本金26314元及利息。孙男提供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为证。


刘女抗辩主张,2020年2月14日孙男向其微信转账1314元、及转账10000元,是属于情人节赠与,其他多笔款项,也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


孙男与刘女之间的财产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孙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另根据男女双方恋爱习惯,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寓意表达爱意的费用,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借款;


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等,属于生活消费支出,亦不应当认定为借款,故判决驳回了孙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男子诉前女友还款被法院认定无法判断款项性质被驳回诉请


黄男起诉李女,主张借款给李女,李女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归还借款30000元。


李女抗辩主张,双方原为情侣关系,上述款项系黄男对她的情人节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的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黄男仅依据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另外,双方存在情侣关系。


本案款项发生在情人节这个对双方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金额不大,故李女抗辩诉争款系赠与,存在这个可能性,而黄男又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了黄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3、男子诉前女友返还彩礼,钻戒被认定为赠与无须返还


王男起诉孔女,主张双方经某婚介所介绍与孔女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王男于七夕情人节送给李女一枚价值上万元的钻戒及彩礼等。现孔女主动提出分手,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孔女返还钻石戒指一枚,以及彩礼10000元。


孔女抗辩主张,钻戒是“七七”情人节那天晚上王男赠与的礼物,不是结婚的礼物,不应当返还;10000元系王男母亲前往孔女家提亲时,留给双方的旅游基金;双方商谈结婚事宜,因王男的父亲干预,不停地改变主意,导致双方分手,双方已拍过结婚照,现在分手己方也有很大损失,故不同意返还钻戒和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属于人之常情,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王男在特定的日子赠给孔女钻石戒指,孔女已经接受,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王男主张返还钻石戒指,是对赠与行为的反悔,对此不予支持。


王男主张的彩礼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故判决孔女返还王男彩礼10000元。




案例4、妻子诉小三归还丈夫赠与小三的情人节礼物获法院支持


钱女起诉徐女,主张钱女与潘男原为夫妻,后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潘男向徐女转账款项21万元余,要求徐女返还。


徐女抗辩主张,上述部分款项系潘男的情人节赠与不应归还,部分款项为生意往来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19年七夕节和2020年西方情人节,潘男通过微信转账分别支付徐女的1314元、520元。虽徐女表示该款系潘男在中国七夕和西方情人节的赠与,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钱女有权要求徐女予以返还,故判决徐女归还该两笔款项在内的约12万元款项。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转账记录无法说明款项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上述四个案例,原告起诉的证据均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的转账记录,但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此笔业务往来,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


因我们购物等等均需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仅依据转账记录,即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属于证据不足。案件原告主张双方的款项性质为借款,举证责任归原告,原告仍需要举证款项性质。


(二)法院判案会综合案情进行评判


上述数个案例,法院均查明并认定了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事实。在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金钱往来,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真实关系,推定款项的性质。


比如属于特殊数额的款项,案例1和4的1314,谐音“一生一世”;520,“谐音我爱你”,法院会根据双方存在恋爱的事实,判定款项的性质属于赠与。


案例2中,款项数额虽非特殊金额,法院也推断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


这说明,转账时金额、备注并不那么重要,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更为重要。


(三)即使款项性质定性为赠与,也未必不需要返还


律师的提示中,提示女方收到款项后回复的话,是为了将款项性质定性为赠与。但即使定性为赠与的款项,也未必不需要返还。


比如案例4,根据金额款项性质被推定为赠与,但系已婚男赠与婚外情人的款项,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判定需要返还。


启示:特殊节日的款项性质如何采取技术手段发出并不重要,为什么发才重要;即使采取了各种规避手段,违背公序良俗了,也没有什么用!




三、结语


最后回到刚开始的问题,张男起诉李女归还恋爱期间的款项并保全李女的账户,你觉得张男的胜算有多大?保全错误的风险又有多高呢?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上述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案例1、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18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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