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前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房产,导致无财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如何应对?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 案情简介:
周某豪为了偿还其父亲名下的某市某玉石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于2014年3月28日向孙某国借款500万元,周某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孙某国无奈于2015年2月起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三方经庭外协商,由周某生接收某市某玉石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转为借款人,周某豪作为担保人,重新为孙某国出具50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分期还款事宜等。达成协议后孙某国撤回诉讼。
后周某生归还了100万元,剩余部分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孙某国无奈于2016年9月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判决周某生、周某豪共同偿还孙某国400万元及利息。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孙某国于2017年9月10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孙某国的律师经调查周某生等人的资产状况后发现,周某生于2016年4月10日与周某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越以179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生名下的面积510平米的商业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孙某国认为周某生转让的房产所处的同地段商业房产的市场单价近10000元每平米,而周某生却以不足4000元每平米的单价转让房产,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房产,意图逃避偿还债务,因此以周某生和周某越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二被告低价转让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两被告低价转让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纠纷案件。
我国《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一周某生欠原告债务拖延不还。为逃避债务履行,与被告二周某越串通,将自己的商业房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周某越。此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对作为周某生的债权人的孙某国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周某越知道该情形,但因两被告之间的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故可推断周某越知道该情形,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两被告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案件争议标的的两被告低价转让的房产,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
2、保全申请书;
3、证据资料:判决书、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房屋买卖合同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资料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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