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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判例: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附加险,支持保险公司发动机水淹损失拒赔处理!

  • 2021年03月08日
  • 19:27
  • 来源:A爱理赔
  • 作者:爱理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宋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民再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金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宋金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民申67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宋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某,被申请人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金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基本事实是宋金某与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并依约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其中,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因暴雨导致保险车辆损失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宋金某的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汽车发动机属于保险车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系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条款有争议的前提下,二审判决加重了投保人、受益人的责任是错误的。案涉车辆在暴雨天气中行驶,导致车辆进水发生事故,暴雨与涉水均是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承保原因与除外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宋金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车辆损失完全是宋金某在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作出过同意理赔的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辩称,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具体,不存在对合同条款争议的情形。汽车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案涉车辆没有投保该附加险,宋金某不享有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保险保障。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只有在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从未作出过同意赔偿的意思表示,也从未达成赔偿协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2018年11月8日,宋金某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宋金某车辆损失费2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8日14时25分,宋金某驾驶其名下豫N×××××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行驶至商丘市××路钢材市场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行驶时车辆被水淹导致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宋金某及时进行了报案,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于同日同时进行了出险和查勘,认定为水淹车,提醒宋金某不要二次启动车辆。保险代抄单特别约定:若车牌、发动机号、车辆架号、初登日期等信息与行驶证或实际不符,为非被保险车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保单载明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2018年7月21日,经一审法院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涉案车辆的评估报告,认定2018年4月13日豫N×××××号车辆发动机总成损失价值为255900元,宋金某支出评估费3500元。事故发生时,宋金某驾、行证合法有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与修理厂三方之间曾达成包修协议,但修理厂因修复金额为48000元不能对宋金某的车辆进行修复,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豫N×××××号车辆在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475844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四)项载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豫N×××××号车辆在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处依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应对等和平衡。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四)项载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出现两种对双方相反和截然不同的解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理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综上,宋金某主张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其车辆发动机损失255900元和支出评估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豫1402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一、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N×××××号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宋金某车损及评估费259400元;二、驳回宋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宋金某负担5元,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负担2595元。


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宋金某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259400元不承担给付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金某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涉案豫N×××××号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的承保范围。本案中宋金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是在行使过程中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总成受损,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车辆在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其保险条款显示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情形,一审中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亦提交了宋金某签名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综合本案案情,宋金某知晓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又未投保附加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一审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及评估费承担给付责任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予以纠正。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豫14民终9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1402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宋金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790元,由宋金某负担。


本院再审对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否对涉案车辆因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对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等条款内容,已采取加粗加黑的形式进行了提示,该形式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当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问题。本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第六条第(四)项因暴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与第十条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两个条款是否存在冲突。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根据该条款内容可知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也明确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从上述两个条款的关系来看第十条第(八)项系对第六条中“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条款具有整体性且互为补充,共同确定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


三、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承保案涉车辆险种范围的问题。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宋金某投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并未承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从上述保险条款内容来看,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保险条款中已明确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并不属于主险范围。因宋金某未投保附加险中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故其主张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该发动机损失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宋金某的再审请求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9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卞亚*


审判员  王 *


审判员  李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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