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青岛律师米兰代理案件,对于酒后“意外”呕吐窒息死亡,免责争议案件的处理。
诉讼焦点: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人死亡可能在普通百姓的观念中属于意外事故,认为既然投保了意外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究竟是否属于意外,需要在法律和保险条款的框架内来进行认定,本文介绍的案例展示了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裁判观点,在行业范围内广为引用,青岛日报等媒体也以本案对大众进行普法宣传。
案情简介:王某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向平安保险购买意外险,其中,意外身故20万。被保险人在家中吃饭后,因饮酒后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后其家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承担20万意外身故赔付责任。
庭审中代理人提出,呕吐物窒息是由于饮酒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饮酒导致,非疾病也不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并向提交投保单,证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醉酒导致身故属于免赔事由,且投保人已签章确认。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本案商业险成功免赔。
二审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
案件分析
一、是否属于意外,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根据《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适量饮酒属基本生活常识,过量饮酒后可能发生呕吐窒息等不良生理反应,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饮酒后呕吐误吸而窒息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因素。即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首先本案家属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匆匆火化,导致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无法认定;其次原告认为非本人投保,认为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此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人的投保单,并证明该险种为团体意外险,个人无法参保,投保人得到被保险人的授权为其投保,并在提示解释说明义务履行栏签章确认,免责条款生效。
综合以上两点,本案拒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希望通过此案,被保险人能对意外险条款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在生活中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希望理赔人员及律师同行有所启发,在应对此类案件核定保险责任时紧扣保险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保险理赔。
法院以投保单免责事项未手书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如此判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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