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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虚假诉讼:我欠你劳务费,我们签个协议提高欠款金额,你去起诉我和在后的工程承包方索要吧

  • 2021年02月17日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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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虚假诉讼案件,高发在借贷纠纷案件领域,但其实其他案件领域也不鲜见。比如建筑施工领域,就因案情及法律关系均复杂,也容易发生虚假诉讼。本文分享的案例,就让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为虚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4、我欠你劳务费,我们签个协议提高欠款金额,你去起诉我和在后的工程承包方索要吧


导读:承包工程劳务后,承包方与前转包方签订了书面确定欠款金额的文件,后双方又再次签订金额翻倍的欠款协议,承包方依据该协议,起诉在后的工程承包方及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该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该案的财产保全错误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前诉案情:张三承包工程劳务后,上手转包人拖欠工程劳务费,双方签订了两份不同的欠款协议,张三依据金额较高的协议起诉在后的工程承包方被驳回起诉


(一)张三承包某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后停工,与工程转包方先后签署两份金额不同的欠款协议


2011年,牛某将其承包的某市某花园小区工地的1、2、3、4号楼的劳务施工转包给张三。双方于2013年6月经对账,确认牛某已付劳务款55万元,尚欠余额290万元。


就上述劳务欠款,2013年6月22日,张三与牛某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经结算,牛某共欠张三工程款638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后未履行。


2014年6月28日,张三与牛某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经核算,牛某尚欠张三工程款638万元。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如下:2014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前,再支付2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前,再支付338万元等。


(二)A建设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


A建设公司于2013年9月中标上述花园小区3号、4号楼工程,并于2013年9月及10月,与发包方东盟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张三起诉A建设公司及东盟公司拖欠工程劳务费638万元,被以虚假诉讼举报至公安机关


2019年1月,张三将牛某、A建设公司及东盟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8万元及利息。


张三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法院裁定冻结了A建设公司的账户资金638万元。


A建设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以张三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随即进行了调查。


张三在调查笔录中陈述,2011年其从牛某处承包了花园小区1、2、3、4号楼劳务大清包。工地建设了一段时间,因为开发商手续不齐被责令停工,就不准备干了。


2013年张三安排下属与牛某及牛某的会计算账,一共欠有380-390万元,牛某及会计都认可并在清单上签字。


牛某也承认一共欠张三300万元左右,签署638万元协议是因为东盟公司欠其工程款,也欠张三钱,他和张三都是给东盟公司干的活,他要不过来钱就让张三帮忙去要,要过来以后把张三的钱扣除,剩下的钱是牛某的,所以就签了金额为638万元的协议。


(四)张三的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三依据其与牛某之间签订的638万元还款协议要求三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牛某辩称该638万元协议系其与张三协商为了向东盟公司要账而签署。A建设公司辩称于2013年9月中标,张三系2011年、2012年施工,A建设公司与张三无任何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张三具体退场时间不确定,但从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及张三庭审中陈述,可以确定在2013年9月16日A建设公司中标东盟公司项目时,张三已经退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建设公司在中标前已经实际施工,亦不足以证实其施工与A建设公司有关,故张三要求A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张三与牛某之间签订的638万元还款协议,该协议系张三与牛某于2013年6月对原告施工的1、2、3、4号楼进行结算后时隔一年另行签订的,2013年双方结算金额为290万元,其后张三未再进行任何施工,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工程款金额由290万元增加为638万元的合理性,故其要求牛某支付劳务费638万元,依据不足。最后判决如下:


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后诉的案情:A建设公司起诉张三及某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


因前诉中,张三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638万元的诉责险作为保全的担保。后法院对A建设公司的账户资金638万元进行了冻结。


前诉判决生效后,A建设公司认为,张三的起诉被驳回,财产保全也是错误的,即以张三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法人等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张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正当的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案件裁判结果、败诉原因、案件的诉讼证据等情况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已经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张三依据其与牛某签订的638万元还款协议要求A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A建设公司以张三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局报案,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及张三庭审中陈述,A建设公司中标东盟公司项目时,张三已经退场,其要求A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张三在明知该还款协议系其与牛某为了向东盟公司要欠款的情形下签订,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A建设公司银行存款638万元,保全金额巨大,其对该项财产保全措施给A建设公司造成的影响应系明知,其更应合理地评估其诉讼风险,权衡可能因保全申请错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谨慎提出保全申请。


故张三对保全损害存在过错,给A建设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某保险公司为张三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A建设公司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损失为本金638万元在保全期间的存贷利息差。


三、案件的分析点评


(一)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本案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张三有没有权利起诉A建设公司?因为A建设公司和张三之间并无交集,并无指向A建设公司的证据,所以起诉本身就存在问题。


第二个问题,张三和牛某先后签订过三份确定欠款金额的协议,后两份的欠款金额约为第一份的两倍。


从张三和牛某在公安的调查笔录的内容看,后两份协议提高欠款金额,目的是为了向A建设公司多索要欠款,二人串通,在已经确定欠款金额的前提下,又签订夸大欠款金额的协议,由张三提起诉讼,已经具备了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


(二)工程欠款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审慎评估承保风险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数量在诉责险承保中的占比,仅次于借贷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承保前评估案件风险有一定难度,需要熟悉了解此类纠纷的法务人员,进行承保前的充分评估和判断。


比如此案,张三起诉依据的是其与牛某签订的协议,并无证据指向被告A建设公司,保全A建设公司的财产,就存在较大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12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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