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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虚假诉讼:我向你转账750万元,你还我7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吧

  • 2021年02月16日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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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分我财产100万?先帮我还100万债务吧,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走?没门,先向我哥还债吧两文中,分享了两个在离婚纠纷中产生的虚假或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例,

其中第一个案例因只有借条,第二个案例虽有转账记录也有后补的欠条,但因无法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均被法院驳回了对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崔老师再给朋友们分享一例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判刑的案例。

话说我们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借贷纠纷案件占比很高,但是,借贷案件又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需要引起重视。

案例3、我向你转账750万元,你还我750万元本金和利息吧

一、案情回顾

(一)债务人通过第三方账户向债权人公司转账还款形成转账记录

2013年,吕某甲等二人,通过其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景观公司),向某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后贷款到期需归还。

2014年8月某日,吕某甲等二人向宋某建借款277.6万元,加上吕某甲二人另行筹集的472.4万元,一并转至宋某建账户,上述款项共计750万元,通过宋某建账户,汇至景观公司账户,由景观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4年8月25日,吕某甲归还了对宋某建的借款。

(二)第三方依据转账记录起诉债权人公司还款经四审被驳回诉请

2017年5月,宋某建捏造该笔750万元转账记录系景观公司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景观公司归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作出判决,驳回宋某建的诉讼请求。

宋某建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月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判决景观公司向宋某建归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

景观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景观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宋某建受委托代为偿还贷款存在高度可能性,宋某建未举证证明其与景观公司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不存在75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故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宋某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第三方被判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徒刑2年,罚金100万元

案发后,宋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宋某建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

后该案经侦查、批捕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宋某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考虑宋某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对其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宋广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转账记录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充分条件。只凭转账记录,就证明汇款方和收款方存在借贷关系,是错误的。

现在支付手段很发达,支付宝、微信、网银等等,日常生活中,现金交易基本都很少了。转账记录可以发生在借贷、还款、买卖、赠与等各种关系中。

因此,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说明交易关系的性质,只能作为证明交易性质的辅助手段。

(二)捏造事实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捏造,就是无中生有的意思,就是把不存在的说成存在的。

本案中,宋某建仅凭转账记录,就捏造了与景观公司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向法院起诉立案,使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的四审司法程序,虽最终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司法秩序和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破坏,侵害了景观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其按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诉责险承保的启示

在诉责险承保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很高。很多案件均要投保诉责险做财产保全。

对于只有借条、借据或借款合同,但没有转账记录的大额案件,因无法证明借款的合法性或借款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因此保险公司承保时要审慎;

但对于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并无其他说明转账汇款用途证据的案件,因无法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更要慎重;对于金额巨大的案件,则要慎之又慎。

因如最终证明构成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必然构成恶意保全,构成保全错误。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书

(二)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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