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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走?没门,先向我哥还债吧

  • 2021年02月15日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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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分我财产100万?先帮我还100万债务吧一文中,崔老师给朋友们分享了一位丈夫为了达到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给妻子的目的,与朋友串通,伪造借据,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例。

该案例中,因缺乏借贷的转账记录,最终被法院以证据不足的理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有读者朋友就问了崔老师一个问题,假如上述案例中有转账记录,该案又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崔老师从裁判文书网查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可回答上述问题。

案例2:离婚想走?没门,先向我哥还债吧

一、案情回顾:

刘某乙与赵某兰于2016年3月某日登记结婚。

结婚前,刘某乙在某市某新建住宅小区购买期房一套。2016年5月,新房交房,二人开始进行房屋装修。

2016年6月至2020年4月,刘某乙的哥哥刘某甲通过银行及微信等方式,陆续向刘某乙转账数万元。

后刘、赵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某,赵某兰以感情不和为由,将刘某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

2020年7月某日,刘某甲打印了如下内容的欠条1份:“2016年6月某日,为装修某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向刘某乙借款20000元;为支付购房按揭贷款及共同生活分别于:2016年7月某日借款10000元、2017年2月某日借款10000元、2018年3月某日借款8000元、2020年4月某日借款7000元。以上借款总计55000元。”刘某乙在欠条上签名确认。

2021年1月,刘某甲将刘某乙及赵某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欠款55000元及利息。

诉讼中,刘某乙认可借款的真实性,主张第一笔款用于房屋装修,在后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等等。

赵某兰认为:

上述欠条并不真实。理由:该欠条系赵某兰向法院起诉刘某乙离婚后,刘某乙单方向刘某甲出具,赵某兰毫不知情;且刘某甲在起诉前也从未向赵某兰要求确认债权并要求还款;刘某甲与刘某乙之间为兄弟关系,不具备合理性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不能仅依据债务发生的时间对债务的性质作出认定,而应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或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予以判定。

若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双方亦为此借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则该债务应认定个人债务。

本案赵某兰未有在欠条中签名,且对借款提出异议,刘某乙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刘某甲要求赵某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甲提交的刘某乙的某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转账凭证及刘某乙签名的欠条,能够认定刘某乙借款的事实。

因此判决刘某乙归还刘某甲借款55000元及利息。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须夫妻双方确认或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等

本案主要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以及虽为一方所举借,但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如果借条或借据上有赵某兰的签名,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本案中,刘某甲虽持有向刘某乙的多笔转账记录,但在转账前或转账时均未出具有借条或借据,在距离第一笔转账记录的4年后出具的借据,也没有刘某乙妻子赵某兰的签名。

且刘某甲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转账记录系用于弟弟和弟媳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乙自认为上述转账记录为借款,因此法院判决由刘某乙自行偿还上述款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二)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法院未有认定,不过结合转账记录形成的时间、从未讨要过以及借条出具及起诉的时机选择在双方开始离婚后等等,相信旁观群众心里自有定论。

三、关于此类案件的财产保全问题

如果此案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刘某甲申请保全赵某兰的财产,就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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