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专栏
  3. 诉责论谈
  4. 正文

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分我财产100万?先帮我还100万债务吧

  • 2021年02月14日
  • 11:25
  • 来源:
  • 作者:

序言

虚假诉讼的风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在诉责险承保中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之一。因此,如何在承保前筛选识别虚假诉讼,就成为法务人员的一个课题。

估计有非法律背景的读者朋友们会问:古代不是有一句俗语叫“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吗,打官司怎么还会有假的呢?

会提这问题的宝宝,估计不太了解司法的现实情况。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利用各种手段,诉讼也会成为其中的手段之一。

接下来,崔老师就给读者朋友们揭秘多例从各种途径了解到的虚假诉讼案例。

案例1:离婚想分我财产?先帮我还债吧

一、案情回顾

(一)背景介绍

此案例发生在约15-20年前。不过此案例并不是个例。

先交待下案例背景,以免年轻的读者朋友们怀疑此案例的真实性。

背景1、20年前的支付手段可不像现在,大家都是用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转账支付等等,那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基本都是对公业务往来,民间借贷鲜有通过转账的。也就是民间借贷的交付以现金交付为主。这样就带来交付的证据经常空口无凭或只凭嘴说的情形。

背景2、20年前,北京城四区的的房价每平米大约4000余元,有百万家产的家庭并不多见。

背景3、丈夫做生意发财后有外遇妻子提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上海有一位张先生,自己与太太开公司经营建材生意。因为经营有方,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很快赚得了三、四百万的家产,买了房和好车。

生意走上正轨以后,张先生不想张太太跟自己一起打拼了,就让太太回家带孩子收拾家务。

张太太回归家庭后,整天忙于家庭孩子,逐渐在视野等方面与张先生拉开了差距。后张先生在外面有了外遇。

张太太发现此事后,果断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张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多万。

(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夫妻还款200多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张太太起诉离婚到法院后没多久的一天,张太太和张先生各收到了一份起诉状。

此案的原告是李先生,张先生和张太太均为被告。

李先生在起诉状中,主张张先生和张太太欠款200万元不还,要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200万本金和利息。

事实理由中,记载道,6个月前,张先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曾向作为张先生朋友的李先生借款200万元,约定6个月后归还,现借款到期,李先生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张太太收到此份起诉状后感到非常诧异。因款项并不是张太太所借,但张太太稍一思索,便感觉其中存在疑点。

但是,现在李先生起诉提供了张先生向李先生手写的借据,张太太到底应如何去应对呢?

张太太作为一个曾经也在生意场打拼的生意人,智商自然在线,为人处事的能力也不一般。

张太太立即联系了沪上业内一名比较有经验的诉讼律师,将借贷案件委托给了律师办理。

张太太向律师介绍了自己对此案的怀疑。张太太认为,自己家庭的财产价值300百多万,而且账户资金一直比较充足,没有借贷的必要。且此案发生的时间点,恰好是自己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因此怀疑其中有诈。

律师研究案情后,就展开了调查工作。律师要到了张先生和张太太的数个银行账户,前往银行,将借据记载的借贷时间前后的银行账户流水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开庭那天,张太太的律师谈到,其作为张太太的代理人,怀疑本案的借据是虚假的。原因是因为,借款时间的前后,张先生和张太太家的账户上的资金一直比较充足,且余额大于200万。

既然自己账户有钱,资金需要周转,为什么不优先使用自家的资金,而要向李先生借款周转呢?本案显然没有借贷的必要。

法官听了张太太律师的说法,认为很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本案只有借据,没有转账的其他证明,虽张先生认可借贷的事实,但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认为李先生起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在15天的上诉期内,李先生没有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证据不足,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问题呢?没有问题。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出主张,谁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主张张先生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200万,虽有张先生手写的借据,但其实借据只能证明张先生与李先生达成了借贷的合意。那么,借贷行为是否真正发生,仍需要李先生举证证明。也就是需要提供资金交付的证据。

本案中,没有资金交付的证据,但张先生认可资金已经以现金方式交付。假如本案只涉及张先生一个人的利益,张先生自认李先生将款项交付了也没有问题。但因其中涉及张太太的利益,张先生的自认就存在很大的疑点。

本案因缺乏最关键的资金交付的证据,张先生的自认也会损害张太太的利益,所以,法院在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同已履行的情况下,认定借贷的事实证据不充分,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虽张先生和李先生没有亲口承认互相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但是,根据法律人士推测,应该是张先生为了少向张太太分家财,串通了朋友李先生,提起虚假诉讼。

但因假的终归真不了,所以,最终张先生的目的并没有得逞。

看到这,估计有宝宝会问,张先生和李先生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他们受到惩罚了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当时虚假诉讼还不是一个刑事犯罪中的罪名。后来虚假诉讼越来越多,很多人出于各种目的,提起虚假诉讼。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补充进刑法中,虚假诉讼罪首次成为刑事犯罪的罪名。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虚假诉讼犯罪进一步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遏制越演愈烈的虚假诉讼行为。

在第一条就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本案中的张先生和李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此款规定。也就是二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实施以后,二人就有很大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了。

(三)虚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为恶意保全构成保全错误

案例讲到这里,估计从事诉责险的朋友们会问另外一个问题:虚假诉讼中,如果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吗?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判决有财产履行,现在连诉讼都是虚假的,保全必然没有了正当性,这样的保全是恶意的保全,保全错误是必然的。

但是否会需要赔偿损失呢?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其一,保全是否造成了损失?答案是不一定,司法实践中,很多保全是错误的,但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

其二,即使保全错误造成了损失,因部分虚假诉讼案例是诉讼双方串通的,造成损失,被告也是知情并同意的,也就是对造成损失的后果,被告也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本案中的张先生。

但是对于张太太而言,造成损失就需要赔偿。

不过这个话题因涉及虚假诉讼的不同类型,导致比较复杂,以后有案例再进一步探讨。

三、延伸阅读

虚假诉讼,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阅读排行榜

  1. 1

    白话民法典:上海女子被卷进电梯,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 2

    诉责一姐分享:看到自己团队拒保的案件,同业公司承保后出险8200多万是什么体验?

  3. 3

    诉责险赔案:搭便车遭车祸,诉责险竟可助力遗孀索赔?

  4. 4

    诉责险赔案:诉讼中的谎言,保险公司的赔案

  5. 5

    诉责一姐分享:高风险案件客户的反担保函真的有用吗?

  6. 6

    白话保险法: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回答“你曾经得过什么疾病”即解除人身险保险合同?

  7. 7

    诉责一姐分享:做诉责险业务,我们很多保司的路人缘是如何败掉的?

  8. 8

    诉责一姐分享:诉责险理赔诉讼的管辖,这是个问题

  9. 9

    诉责一姐分享:包装案件承保居然成为做业务的卖点?

  10. 10

    白话保险法:建工团意险的保险赔偿金到底应给谁?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比价4家险资养老社区:泰康、国寿、前海与招商仁和你更中意谁?

  10. 10

    低空经济火了,险企专属产品跟上了吗?平安、人保、太保等头部公司接连表态,各地也在积极呼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