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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虚假诉讼:离婚想分我财产100万?先帮我还100万债务吧

  • 2021年02月14日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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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虚假诉讼的风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在诉责险承保中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之一。因此,如何在承保前筛选识别虚假诉讼,就成为法务人员的一个课题。

估计有非法律背景的读者朋友们会问:古代不是有一句俗语叫“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吗,打官司怎么还会有假的呢?

会提这问题的宝宝,估计不太了解司法的现实情况。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利用各种手段,诉讼也会成为其中的手段之一。

接下来,崔老师就给读者朋友们揭秘多例从各种途径了解到的虚假诉讼案例。

案例1:离婚想分我财产?先帮我还债吧

一、案情回顾

(一)背景介绍

此案例发生在约15-20年前。不过此案例并不是个例。

先交待下案例背景,以免年轻的读者朋友们怀疑此案例的真实性。

背景1、20年前的支付手段可不像现在,大家都是用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转账支付等等,那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基本都是对公业务往来,民间借贷鲜有通过转账的。也就是民间借贷的交付以现金交付为主。这样就带来交付的证据经常空口无凭或只凭嘴说的情形。

背景2、20年前,北京城四区的的房价每平米大约4000余元,有百万家产的家庭并不多见。

背景3、丈夫做生意发财后有外遇妻子提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上海有一位张先生,自己与太太开公司经营建材生意。因为经营有方,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很快赚得了三、四百万的家产,买了房和好车。

生意走上正轨以后,张先生不想张太太跟自己一起打拼了,就让太太回家带孩子收拾家务。

张太太回归家庭后,整天忙于家庭孩子,逐渐在视野等方面与张先生拉开了差距。后张先生在外面有了外遇。

张太太发现此事后,果断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张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多万。

(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夫妻还款200多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张太太起诉离婚到法院后没多久的一天,张太太和张先生各收到了一份起诉状。

此案的原告是李先生,张先生和张太太均为被告。

李先生在起诉状中,主张张先生和张太太欠款200万元不还,要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200万本金和利息。

事实理由中,记载道,6个月前,张先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曾向作为张先生朋友的李先生借款200万元,约定6个月后归还,现借款到期,李先生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张太太收到此份起诉状后感到非常诧异。因款项并不是张太太所借,但张太太稍一思索,便感觉其中存在疑点。

但是,现在李先生起诉提供了张先生向李先生手写的借据,张太太到底应如何去应对呢?

张太太作为一个曾经也在生意场打拼的生意人,智商自然在线,为人处事的能力也不一般。

张太太立即联系了沪上业内一名比较有经验的诉讼律师,将借贷案件委托给了律师办理。

张太太向律师介绍了自己对此案的怀疑。张太太认为,自己家庭的财产价值300百多万,而且账户资金一直比较充足,没有借贷的必要。且此案发生的时间点,恰好是自己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因此怀疑其中有诈。

律师研究案情后,就展开了调查工作。律师要到了张先生和张太太的数个银行账户,前往银行,将借据记载的借贷时间前后的银行账户流水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开庭那天,张太太的律师谈到,其作为张太太的代理人,怀疑本案的借据是虚假的。原因是因为,借款时间的前后,张先生和张太太家的账户上的资金一直比较充足,且余额大于200万。

既然自己账户有钱,资金需要周转,为什么不优先使用自家的资金,而要向李先生借款周转呢?本案显然没有借贷的必要。

法官听了张太太律师的说法,认为很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本案只有借据,没有转账的其他证明,虽张先生认可借贷的事实,但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认为李先生起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在15天的上诉期内,李先生没有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证据不足,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问题呢?没有问题。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出主张,谁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主张张先生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200万,虽有张先生手写的借据,但其实借据只能证明张先生与李先生达成了借贷的合意。那么,借贷行为是否真正发生,仍需要李先生举证证明。也就是需要提供资金交付的证据。

本案中,没有资金交付的证据,但张先生认可资金已经以现金方式交付。假如本案只涉及张先生一个人的利益,张先生自认李先生将款项交付了也没有问题。但因其中涉及张太太的利益,张先生的自认就存在很大的疑点。

本案因缺乏最关键的资金交付的证据,张先生的自认也会损害张太太的利益,所以,法院在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同已履行的情况下,认定借贷的事实证据不充分,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虽张先生和李先生没有亲口承认互相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但是,根据法律人士推测,应该是张先生为了少向张太太分家财,串通了朋友李先生,提起虚假诉讼。

但因假的终归真不了,所以,最终张先生的目的并没有得逞。

看到这,估计有宝宝会问,张先生和李先生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他们受到惩罚了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当时虚假诉讼还不是一个刑事犯罪中的罪名。后来虚假诉讼越来越多,很多人出于各种目的,提起虚假诉讼。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补充进刑法中,虚假诉讼罪首次成为刑事犯罪的罪名。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虚假诉讼犯罪进一步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遏制越演愈烈的虚假诉讼行为。

在第一条就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本案中的张先生和李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此款规定。也就是二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实施以后,二人就有很大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了。

(三)虚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为恶意保全构成保全错误

案例讲到这里,估计从事诉责险的朋友们会问另外一个问题:虚假诉讼中,如果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吗?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判决有财产履行,现在连诉讼都是虚假的,保全必然没有了正当性,这样的保全是恶意的保全,保全错误是必然的。

但是否会需要赔偿损失呢?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其一,保全是否造成了损失?答案是不一定,司法实践中,很多保全是错误的,但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

其二,即使保全错误造成了损失,因部分虚假诉讼案例是诉讼双方串通的,造成损失,被告也是知情并同意的,也就是对造成损失的后果,被告也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本案中的张先生。

但是对于张太太而言,造成损失就需要赔偿。

不过这个话题因涉及虚假诉讼的不同类型,导致比较复杂,以后有案例再进一步探讨。

三、延伸阅读

虚假诉讼,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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