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摘要:
关于姜兰对申请保全超宇公司财产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
首先,超宇公司与姜兰之间存在工程款债权债务纠纷。
姜兰借用超宇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无质量问题结清全部价款。
2017年1月23日,东台市审计局核定单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6645535.12元,此时高投公司应支付所有工程款。虽然,超宇公司与姜兰签订约定,工程款进入超宇公司账户后3内给付姜兰;但是,东台医院与超宇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超宇公司享有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工程款到期后,超宇公司未积极主张此款,反而于2018年2月通知高投公司不得将案涉工程尾款支付给姜兰,其怠于主张工程款,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姜兰可向超宇公司主张工程尾款及其余未转付工程款。姜兰于2018年12月起诉要求超宇公司结清工程款并申请诉讼保全,并无不当。
其次,超宇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确认高投公司欠付超宇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2580535.12元并应给付利息,且超宇公司前期收到的部分工程款未及时与姜兰结算,姜兰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标的及申请保全的数额,均系在讼争标的合理的范围内,姜兰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对超宇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冻结,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保全不存在主观恶意和重大过失。
姜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诉讼和申请保全错误。
因此,姜兰2018年诉讼时申请保全超宇公司财产并无过错,超宇公司要求姜兰赔偿保全产生的损失,依据不足,故本院驳回超宇公司该诉讼请求。
二、判决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1民初699号
原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罗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颖萍,该公司法务。
被告:姜兰,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号39层。
负责人:魏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宇公司)与被告姜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因新冠××疫情防控,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颖萍,被告姜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被告大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卉、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姜兰赔偿超宇公司被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28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损失464800元;大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姜兰以超宇公司没有支付东台市人民医院项目工程款为理由起诉至法院,并于2018年12月28日诉讼保全冻结了超宇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33),2019年5月27日姜兰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166天的诉讼保全期间,超宇公司为了维持生产经营,迫不得已,向自然人刘某借款280万元,月利率3%,由于姜兰滥用诉讼权利,给超宇公司造成了280万元的利息损失464800元。
姜兰辩称,超宇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姜兰施工,姜兰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工程款的权利。超宇公司知晓案涉工程已超过付款的时间节点,也知晓姜兰急于获取案涉工程余款。姜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超宇公司向城东新区主张了工程款。姜兰申请保全没有错误,请求驳回超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家公司辩称,1.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侵权案
件,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2.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不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还应当看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合理,申请保全的对象、标的额、保全方式适当的,不属于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3.姜兰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财产保全不属于保全错误,姜兰起诉超宇公司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构成恶意诉讼;姜兰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代表起诉错误。姜兰仍然可以依法主张其实际施工人权益,事实上姜兰也已经再次提起了诉讼;姜兰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重点要指出的是,姜兰在撤诉后及时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姜兰不存在通过财产保全损害超宇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4.超宇公司对财产保全没有申请复议,应视为对财产保全的认可,没有采取合理置换保全标的等措施,如果造成损失也应当由自己承担。5.姜兰申请财产保全并未给超宇公司造成损失,超宇公司所谓损失,并非合理必要的费用,与财产保全无关。
超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本院(2018)苏0981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981民初6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苏0981民初61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8)苏0918执保717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告知书,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果,(2019)苏09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宜宾市商业银行客户到账通知凭证、宜宾市商业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查询单、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流水等证据;姜兰提供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辖终16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大家公司提供了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6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姜兰借用超宇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东台市城东新区医院幕墙工程的招投标。2012年10月8日,超宇公司中标该工程。2012年10月12日,超宇公司与东台市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20天,工程价款28666660.98元,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双方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50%,付合同价款的20%;完成工程量80%,再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财务决算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审定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至审定额95%,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无质量问题结清全部价款。
2012年10月30日,超宇公司与姜兰签订《协议》,约定将城东新区医院幕墙工程承包给姜兰施工,姜兰向超宇公司缴纳50万元管理费。工程款进入超宇公司账户后三日内拨付给姜兰指定的账户。
此后,姜兰实际组织东台市人民医院城东新区医院门急诊医技楼幕墙工程的施工。2014年12月1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月23日,东台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核定单,审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6645535.12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东台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城东新区医院工程移交城东新区。工程移交后,工程建设、装饰装潢、设备购置等投资主体均为城东新区。移交后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城东新区全额负责筹集,单独设置账务核算,并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工程移交后,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向超宇公司直接付款5735000元。姜兰自认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5日、2017年1月24日收到高投公司支付的6500000元、2100000元和4000000元,合计12600000元。
2017年12月,超宇公司向高投公司出具截止2017年12月12日工程欠款为10701660.98元的对账函。高投公司提出异议,确认欠款金额为2580535.12元。2019年2月21日,姜兰与高投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2月20日未付工程款金额为2580535.12元。
2018年2月,超宇公司向高投公司送达《关于支付我公司与东台医院项目工程尾款的函》,载明:“关于我公司与东台医院项目工程尾款,贵公司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划到我公司指定帐户,因为我公司才是合同的法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我公司与自然人姜兰的事情是我公司内部事务,与贵公司无关。若贵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把我公司与东台医院项目工程尾款支付给自然人姜兰,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2018年12月,姜兰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超宇公司尚欠姜兰工程款2763199.64元。要求超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763199.64元,高投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姜兰向本院申请对超宇公司2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981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超宇公司2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冻结超宇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支行74×××33账户,期限至2019年12月4日止,该账户于2018年12月28日存入3445834.54元。2019年5月27日,姜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8)苏0981民初6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姜兰撤回起诉。2019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8)苏0981民初61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本院依据(2018)苏0981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书对超宇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2019年1月30日,超宇公司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超宇公司出借280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从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19年1月31日,刘某通过银行转给超宇公司2800000元。2019年12月27日,超宇公司分两次转给刘某915600元、2800000元。本案中,超宇公司主张诉讼保全期间借款2800000元造成其利息损失464800元。
2019年3月5日,超宇公司向本院诉讼要求高投公司支付工程款6580535.12元(高投公司对账确认的2580535.12元以及姜兰所收工程款中的4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东台市人民医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案中列姜兰为第三人。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认为东台市人民医院与超宇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超宇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高投公司尚欠超宇公司2580535.12元,利息应当自审计核定单出具时即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判令高投公司向超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580535.1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起诉时,超宇公司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复(2019)1065号》批复,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签署的非理财类保单和截至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理财类保单及相关资产、负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变更大家公司为被告,由其承继案件相关的权利义务,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姜兰对申请保全超宇公司财产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首先,超宇公司与姜兰之间存在工程款债权债务纠纷。姜兰借用超宇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无质量问题结清全部价款。2017年1月23日,东台市审计局核定单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6645535.12元,此时高投公司应支付所有工程款。虽然,超宇公司与姜兰签订约定,工程款进入超宇公司账户后3内给付姜兰;但是,东台医院与超宇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超宇公司享有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工程款到期后,超宇公司未积极主张此款,反而于2018年2月通知高投公司不得将案涉工程尾款支付给姜兰,其怠于主张工程款,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姜兰可向超宇公司主张工程尾款及其余未转付工程款。姜兰于2018年12月起诉要求超宇公司结清工程款并申请诉讼保全,并无不当。其次,超宇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高投公司欠付超宇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2580535.12元并应给付利息,且超宇公司前期收到的部分工程款未及时与姜兰结算,姜兰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标的及申请保全的数额,均系在讼争标的合理的范围内,姜兰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对超宇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冻结,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保全不存在主观恶意和重大过失。姜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诉讼和申请保全错误。因此,姜兰2018年诉讼时申请保全超宇公司财产并无过错,超宇公司要求姜兰赔偿保全产生的损失,依据不足,故本院驳回超宇公司该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姜兰赔偿诉讼保全28000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464800元以及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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