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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理赔办案后记:拒绝和稀泥,二审获改判

  • 2021年02月01日
  •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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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从2015年到2020年,走过了5年的大规模快速扩张之路。由于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诉责险产品的长尾效应,从2018年开始,很多前期承保的案件,陆续进入了结案阶段。也因此,诉责险从承保时代进入了理赔时代。

因承保的部分案件结案后,投保人败诉,因而引发了被保全人与保全申请人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责险理赔诉讼纠纷。

崔老师从2016年开始负责公司的诉责险的承保风控,虽前期风控做的比较严格和扎实,但无奈,仍会有极个别案件,会被被保全人起诉到法院,提出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

因考虑此类案件较少,大部分法务经验缺乏,因此从18年开始,崔老师就亲自带队,陆续前往各地法院办理诉责险索赔诉讼案件。

考虑随着承保保费规模的扩大,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且此类案件比较新颖,最高法院虽通过多个判例,确定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但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理解运用;而很多法务缺乏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

因此崔老师对于总、分公司的法务团队人员,采取了老带新的方式,由有经验的法务带领无经验的法务,共同办理案件,以培养各级法务人员的办案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就涌现出了部分办案能力比较突出的法务人员。

比如此案。

一个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投保人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俗称三者。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逃逸。逃逸情形属于车辆的商业保险拒赔的情形,因此三者向法院起诉时,申请扣押了肇事车辆。向我司投保了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三者的各项损失。

此案中,车辆系肇事司机租赁的出租车。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结束后,肇事车辆的车主以自己并不需要向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认为扣押车辆是错误的,因此向法院起诉保全申请人三者,及为其提供保全担保的保险公司的我司,请求赔偿因车辆被扣押造成的停运损失7万余元。

一审诉讼中,法院应车主的申请,委托公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每日停运损失300元,被扣押127天,总损失38100元。

我司及三者均认为,此案不构成保全错误,不应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但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一审判决,认定保全错误,判决我司赔偿车主停运损失,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赔偿停运损失及维修费用10843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崔老师及分公司法务曹美眉均不认同。

我们认为,肇事司机事故后逃逸,保全肇事车辆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法院认定此种财产保全错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纵容了此种逃逸行为,支持了一种错误的价值观。

但在是否上诉的问题上,我俩意见有分歧。我的意见是,一审判决金额不大,上诉不上诉均可。曹美眉坚持上诉。

后在她的坚持及努力下,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保全不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我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庭后,曹美眉跟我分享了一个办理此案中总结的经验或者教训,也就是在庭前一定要跟投保人方进行沟通,共同商定诉讼策略,以免投保人方在法庭上做出不利的一些陈述或表达。

以下为曹美眉应我的要求,撰写的此案的开庭后记。  

崔春霞

往事值得回味

—诉责险开庭小记

一、案件回顾

案由:本诉-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前诉-交通事故纠纷

被保险人李四因机动车损害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张三所有的小型轿车,我司出具保函担保。

后经判决李四主张车主张三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注:肇事司机租赁的张三的车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随即张三车辆解除查封。

因扣押造成车辆不能行驶,原告张三认为保全错误给其造成车辆以及停运损失,起诉至法院。张三对车辆的停运损失申请鉴定,经鉴定停运损失为300元/日,起诉金额合计71020元。

一审判决:我司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864元。

判决后,经案件会商研判后,总分公司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且此类案件赔付,可能产生“破窗效应”,故而毅然决然走上上诉之路。

二、开庭小记

虽然已是一名开庭经验丰富法务,但是诉责险开庭着实是第一笔,一大早就乘坐和谐号前往邢台(“五朝古都”)。

开庭这个事情嘛,宁早勿晚是真理。考虑开庭前准备工作还算充分,带着愉悦的心情进到邢台中院,先把茶水接好,找到审判庭。坐到上诉人的代理席位上,表现的不卑不亢(其实也不是表现)。

庭审中,慷慨激昂的念一下斟酌过N遍的上诉状,认真记录着对方的答辩,一切按照既定的想象进行,突然听到被保险人律师的答辩,啥子情况,居然反水(答辩与一审不一致啦)。

作为一名老法务开庭气势不能丢,本来我们也有理,不用太在意他的答辩。再次重点强调了上诉状的内容,被保险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本身就是无责,无责就不应该承担赔付(被保险人真的是无辜的路人)。

开庭结束后,和同事吐槽一下。电话和崔老师复盘了一下案子,总结了有待注意的地方,下面就是期待好的结果啦。

果然,二审依法改判,无需我司赔偿。为邢台中院点个赞。虽然此案案值不大,但是值得回味,一则说明法务团队的强大,更则说明对的就要坚持尝试。

三、干货分享

诉责险类诉讼的关注点:

一、诉前保全行为是都错误判断;二、诉请的损失与保全行为的因果关系。三、崔老师培训必听(展业胜诉皆宜)。

此案件二审判决写的专业且精彩,可以自行从裁判文书网下载。


曹亚伟


注:本案判决书编号:

(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书

(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22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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