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的标的物为房产、土地等不可分割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价值大大超过诉讼请求金额,能否保全?如何确定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金额?以下诉责险知识讲座结合案例为你细细讲解!
一、案情简介
案例1:地点山东济南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张山向法院起诉李思还款200万元。为防止李思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张山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思名下的的价值500万元别墅房产一套。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保全担保,张山即向某保险公司购买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了担保。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即查封了李思的上述别墅房产。
案例2:地点北京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王武起诉马柳还款200万元,为防止马柳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王武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马柳名下的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一套。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保全担保,王武即向某保险公司购买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了保全担保。
保函交给法官后,法官认为拟保全房产价值500万元,因此要求王武提供500万的保全担保。王武即返回保险公司,经过保单批改,将保额追加至500万元。500万元的保单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完成了对马柳房产的查封。
上述两个案例,案情相似:
均为借贷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均为200万元,申请保全金额也均为200万元,拟查封的房产均价值500万元,为什么第一个案件只须提供200万元的保全担保,而第二个案件却须提供500万元保全担保?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在哪里?
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法律从业者对上述问题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了两个案情相同的保全申请,需要提供不同的担保金额。
二、超额保全的相关问题
(一)保全金额确定的原则
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讲,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就是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还款100万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该在100万元以内确定,可以小于或等于100万元,但不能大于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15条第3款规定,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这个冻结数额,也就是应该在诉请的金额范围内确定的数额。
(二)超额保全的相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保全金额大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形,也就是超额保全。那么,什么是超额保全?
1、超额保全的含义
超额保全,是指保全申请的数额明显超出基础债权实际被认定的数额。因超额保全存在保全错误及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故实践中应尽量避免超额保全。
2、保全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的情况,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土地或房产等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其价值超过了保全申请的金额。简称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
那么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是否准许?如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规定》第15条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不允许超额保全,但如果保全标的不可分割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对保全标的做整体保全,也就是这种情况下超额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例1和案例2的法官均作出了保全裁定。
那么超额保全,保全申请人应如何提供担保?应按保全申请金额提供担保还是应按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提供担保?
(三)保全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中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申请人应根据诉请及保全申请的数额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申请人诉请200万元,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虽然该房产价值超过了申请金额,但申请人只申请保全其中价值200万元的部分。
也就是将来案件执行时,拍卖此套房产履行判决,法院只需将其中200万元交申请人,另外300万元会还给被申请人。或者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其他价值200万的财产置换此套被查封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也就是申请人的保全的目标就是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故申请人应按200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案例1的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第二种观点:申请人应根据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申请人诉请200万元,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申请查封整套房产。如果法院查封整套房产后,一旦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损失会覆盖整套房产,因此应按整套房产的价值500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案例2的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500万元的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分别被部分法律届人士支持。保险公司在诉责险的承保实践中,应根据经办法官的要求确定投保诉责险的金额。
综上,如果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申请金额的,法院可以做出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金额可以按诉请及保全金额确定,也可以按保全标的的价值确定。具体如何执行,应根据经办法官及法院的理解确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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