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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与阿伦商榷:诉责险是“邪恶保险”吗?

  • 2020年12月25日
  • 17:49
  • 来源:
  • 作者:

12月23日,公众号《阿伦侃房》作者阿伦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为《一年涉案26起,“邪恶保险”为专业碰瓷建筑公司保驾护航!》。此文的大意是:


A建筑公司将B环保公司起诉到法院,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880万元的诉责险后,申请法院冻结了B环保公司在某电厂的880万元工程款。

因冻结期限长达1年半,导致B公司现金流面临巨大压力云云。

并将矛头直至出具诉责险保函的某保险公司,并进而得出诉责险是“邪恶保险”的结论。

因此文涉及诉责险,经常为诉责险代言的诉责一姐崔老师,就被多个朋友要求针对此文发表意见和看法。


崔老师看了下朋友转发的这篇文章,发现阅读量还挺大。


本文涉及的具体承保案例,因没有看到案件的详细资料,崔老师无法对案件发表意见;但文章中却存在了对诉责险的误读和曲解。


为了不引起社会大众对诉责险的误会,崔老师感觉有必要就此文中提到的诉责险相关问题撰文进行说明,也与阿伦商榷,以正视听。


那么诉责险到底是不是阿伦所谓的“”邪恶保险”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崔老师感觉有必要给读者朋友们普及下诉责险诞生的过程、作用等等。


诉责险诞生于2012年8月,是保险家族的新新产品。其诞生的目的,是为了化解法院的执行难题。


在诉责险诞生之前的2010年前后,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非常大的执行难的问题。据说最严重的时候,法院60~70%以上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生效判决被当事人戏称为“法律白条”,极大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崔老师试以以下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债权人张先生起诉债务人李先生未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执行难


李先生欠朋友张先生50万元不还,张先生无奈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心想:“既然你起诉了,我们就撕破脸皮了,你不仁就休怪我不义“。李先生迅速将账户资金进行了转移,将房产过户到了朋友名下。也就是李先生转移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李先生归还张先生50万本金及利息。


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执行庭经查询后发现,李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履行生效判决。


张先生感觉非常郁闷……,“难道法院给我打了一张白条?”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很多债务人在诉讼期间,为逃避判决履行,转移、隐匿了自己名下的财产。


估计有朋友会问,难道法律就没有办法制止这些老赖债务人的行为吗?


办法还真有,不过就是成本或门槛比较高。


接着让我们看以下案例。


案例2:债权人王先生起诉债务人李女士申请财产保全最终获执行案例


刘女士欠朋友王先生100万元不还,王先生无奈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为防止刘女士诉讼中转移财产,就向法院申请,在诉讼中查封、扣押及冻结(即财产保全)刘女士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王先生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作为保全的担保后,法院查封了刘女士的账户、房产及汽车等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女士归还王先生100万本金及利息。


王先生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法院执行庭就拍卖了查封、冻结的刘女士的财产,将变价款项交给王先生,王先生的生效判决得到了履行。


王先生的感受是,财产保全措施很有用,就是门槛有点高。为什么王先生说门槛高,是因为他也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做保全的担保。


法院在诉讼中也查封了王先生的这套房产,导致王先生不能任意处置房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这是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为了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又在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这事实上是给财产保全措施设置了高门槛。


但不设置也不行,毕竟是在诉讼中,案件最终结果未定,为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只能要求其提供担保。


但这也就导致很多诉讼当事人,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最终不得已放弃了申请财产保全,带来的后果,就是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出现案件执行难的局面。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难,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和尝试。


比如将担保金额降低至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当时江浙一带的法院,有的就规定,如果保全申请人用自己的账户资金做保全担保,只需要提供30%的担保资金;


再比如引入担保公司,让保全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一笔小额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保全担保的职能…


但上述措施其实远远不够。


原因是因为,有一定财力的当事人,即使能用自己的账户资金做担保,虽价值容易确定,但限制了原告自己流动资金的使用;


也有的当事人用房产做保全担保,但就又产生了房产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限,一旦资不抵债,最终仍然起不到保全担保的作用.......


此类问题,不一而足。


2012年8月,云南诚泰保险公司尝试将保险服务于法律实践,率先开发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保全申请人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交给法院,并被批准在云南试点。


保险公司诉责险的优势在于,出具保函简便快捷;保费只占保全金额的很小比例,大幅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成本;而且不需要评估价值;且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充足,......


所以,云南试点的后期,从2015年开始,很多保险公司也开发了诉责险产品,受到了广大诉讼当事人的欢迎,诉责险也在法院获得了大规模的应用和推广,对化解法院执行难做出了很大贡献。


下面就给朋友们介绍个诉责险的应用案例:


案例3:债权人A建筑公司起诉B房地产公司欠款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获执行案例


B地产公司拖欠A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5000万元,A公司无奈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


为防止B地产公司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A建筑公司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规定,A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


A公司就到某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保险公司审查A公司的起诉资料后,认为A公司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胜诉概率较高,就做出承保的决定。为A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额为5000万元的诉责险保函。


法院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函后,就对B公司价值5000万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和冻结。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应归还A公司欠款5000万元,后判决生效。


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就拍卖了查封、扣押、冻结的B公司的财产,将变价后的款项5000万元交给A公司。


A公司的判决得到了有效履行。


A公司的老总感慨:诉责险不错,花小钱办大事,这保险买的太值了。


要说法院的执行难,一直就是个老大难。不过经过法院打出的包括“限制老赖高消费加入黑名单”等一系列化解执行难的组合拳,后来得到了很好的改善,案件执结率达到了80%,其中,诉责险的推广应用功不可没。


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就指出:“全面推广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难以提供保全担保突出问题,提升财产保全适用率。”


说明诉责险做为降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的举措,化解法院执行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不过,凡事有利就有弊。


像文章中说的事情有没有呢?


诉责险做为一个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专业险种,承保风控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力量进行评估。


大部分的保险公司,能够尊重诉责险产品的特殊规律,与律师、法务等合作,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与判断;但也不排除个别保险公司忽视风险进行承保的情况;另外,承保风控标准不同公司的理解不同,个案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


但是,这只是个案或局部现象,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此抹杀诉责险的对降低财产保全担保门槛、化解法院执行难的积极意义和贡献。


崔老师从2015年9月开始参与诉责险工作,从崔老师诉责险保险实践的经验看,建筑施工领域应是获益最多的一个行业。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因此此领域的诉讼案件占比也非常高。


在建筑施工领域,做为下游的施工方、发包方、提供工程劳务方、材料供应商等,不但需要垫资施工,而且被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及工程劳务费也属于家常便饭。


所以,建筑承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做原告起诉发包方,追索工程欠款的案件非常常见。为保证执行,因此也需要财产保全,建筑施工企业进而成为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的占比很高的客户群体。


而因为有诉责险的介入,有财产保全的措施的运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劳务费得到了有效的催收,促使了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关于文章中提到的个案问题是否存在,因没有看到案件资料,崔老师不好妄加评论和揣测。


但在诉责险承保中,确实因为各家对风险判断的标准存在差异,也不排除文章中提到的情况;


但即使真有此种情况,这也正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诉责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可,不能据此就得出诉责险为“邪恶保险”的结论。


就像刀,如果用来切菜,就是菜刀;如果坏人用来杀人,就成为了凶器。我们总不能因为有坏人用刀杀人就不让所有人用刀切菜吧。


不过此文,确实也给保险公司提了醒,保险公司确实需要重视诉责险的承保风控,以免被恶人利用,助纣为虐,沦为做恶的帮凶。


另外,是不是因为有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了,法院就一律放松标准,不对案件的保全必要性进行必要审查呢?


崔老师了解到的情况,也不一定。很多法院,在财产保全时,也会做必要的审查判断,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案件,最终法院不同意保全的也比比皆是。


第三,即使法院审查未发现问题,被申请人也可以运用其他救济手段,如在限期内向法院申请解封复议等。


最后,跟据某保险公司的案均保费及全行业诉责险保费估算,19年约有62万件诉讼案件投保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而19年,法院系统的立案数为136万件,也就是诉责险的覆盖率已达到46%。


目前法院系统案件的执结率已近90%,诉责险为化解法院执行难,做出了很大贡献。


我们不能以偏盖全,以个案的偏差否定一个险种的贡献,倒洗澡水连同孩子一起倒掉,将诉责险命名为“邪恶保险”不够客观公正。


注:本文参考资料:


1、2018年10月24日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2、2020年5月28日周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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